民法36510大優點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
回。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
他人。

民法365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
,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
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農育權。

民法365: 第 三 章 遺囑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262 條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第 257 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
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民法365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民法365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民法365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民法365: 法律論壇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365 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
  • 2、惟買受人於買賣當時,即因出賣人告知或其他原因,已知物有瑕疵者,基於誠信原則,買受人自不得再就此瑕疵事後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365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民法365: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
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民法365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
用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
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
登記。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 民法365
償之價金。 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365: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 不過,若中古屋交易簽約時,賣方若有註記「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也簽字同意,交屋後若發生漏水,買家通常只能自行處理。
  •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 出質人未於取
    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
    之債權同時消滅。
  •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
    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
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共有人。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
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365: 第 二 款 效力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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