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必看攻略

勞保被保險人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繼續加保者,其於海外(國外)服務公司支領之薪資或津貼,併入勞保投保薪資申報疑義一案,仍請依本會89年2月15日台89勞保2字第 號函示,海外(國外)公司發給之薪資或津貼如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應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資收入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3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總額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之第一等級申報。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伙食津貼 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 有些法界人士認為所謂的經常性不一定是逐月發給固定數額的情況才算,而是在公司制度下,只要勞工達到該制度的標準就能獲得的報酬,也就會符合經常性給予的特質(參照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劉志鵬律師)。
  •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15日台89勞保2字第 號函釋略以,員工派駐海外子公司就職,海外子公司支付之海外任職薪資如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亦應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公司本身是每月給薪水,但是主管表示不是月薪制,薪資是由各種底薪加上各種名目的獎金和提撥),提撥本身就算沒業績也有給。
  • 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 有些公司會採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或是公司統一協助訂餐,員工無須出餐費,這種情形則不屬於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伙食津貼: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例如加班費、不休假獎金、每月發給的久任獎金、職務津貼、績效獎金等,都應列入薪資一部分,計入投保薪資。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至如何查證一節,應請該局通函職業工會於申報彼等勞保投保薪資時,覈實查明所屬會員確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始得比照前開等級申報,要求被保險人檢附身分證明或具體薪資收入之相關資料憑核,如其已不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所得高於基本工資者,即應逕行調整。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各事業單位對其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將其加班費及房屋津貼列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內申報。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伙食津貼: 問2:認定為『工資』是不是代表我的資遣費是以『工資』這樣來計算?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為了避免員工遲到或常請假,這應該是另一項常見的薪資項目了,由於全勤獎金的發給與勞工的出勤情形或提供勞務的程度具有高度相關,因此當然就符合「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定義,本項目也是多屬於工資的範疇。 企業大師薪資計算系統專為中小企業設計的人資管理系統「104企業大師」,透過標準化的系統進行薪資計算流程、提供結算報表。 系統內建符合法令的薪資科目、勞健保級距與所得稅等的設定,HR只要將員工的月薪資項目、加扣項等設定Key入系統,在每月計薪時設定好結薪的年月與對象,按下計算鍵系統即會自動計算薪資,HR僅需檢核計算結果是否正確、或是需要調整即可,不僅能免去每月算薪週期的加班地獄,同時能降低計算錯誤的風險。

財政部呼籲,雇主請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的方式,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自今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的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每月免稅額上限由原1800元,調高至2400元,希望有助上班族有感加薪。 財政部表示,這次調高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的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的補助,落實企業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的效益。 A4:接續上題的概念,如果你的伙食津貼是每月都給的「固定薪資項目」,就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當然就是可以納入基本工資計算。 薪資單除了底薪或本薪外,還有一個常常會出現的項目: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 伙食費是否列入健保投保金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查基於投保薪資覈實申報之原則,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薪資確有變動時,投保單位即應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為適當反映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當時之實際薪資所得水準,如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福利(非工資):公司提供勞工伙食,但對於未在公司用膳的勞工,不發給津貼或補助,則伙食津貼不屬於工資。 政府以簡政便民的補貼方式,以利業者申請,讓業者及民眾都能瞭解政府助企業、企業顧勞工美意。 提醒雇主及人資夥伴密切關注補貼方案相關規定與後續發展,有助公司永續運營。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民國111年(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月薪由24,000元調高至25,250元,調升1,250元;時薪由160元調成168元,調升8元【註1】。 政府考量今(110)年度疫情衝擊國內內需產業,包含農業及服務業及受疫情連帶影響工業,又適逢基本工資調升,故推出「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以下簡稱:「基本工資補貼方案」),以減緩調漲基本工資對企業造成的負擔。

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造成雇主不同的違法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本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首先我們要來看在勞基法中的定義,在勞基法§2有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伙食津貼

而在此條規定中,工資的判斷重點在於前段「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註3)。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訴願人所發給之「交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項目,因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自應屬工資範疇,並應列入計算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伙食津貼: 企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及相關事項(圖文)

許多公司會按照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津貼,或辦理團膳來做為薪資(工資)報酬的一部分,將此當作給予在職員工工作報酬,而這類伙食津貼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註6)。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伙食津貼

也就是說,勞工加薪後,是否要跟著改變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級距,都要對照級距表,對勞工權益影響甚大,不能輕忽了。 官員坦言,若雇主只願加伙食費而不願加薪,或甚至將一部份薪資挪為伙食費,將有侵蝕稅基的問題,結果好處還是都給了雇主。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做好橫向管理,應是先從公司的角度思考,如何讓整體作業流程順暢,讓平行單位覺得人資部門有助於他;人資在跨部門問題整合時,應著重於溝通技巧與相互尊重。

伙食津貼: 薪資單應扣項目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伙食津貼

另外,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的伙食費,若超過2400元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舉例來說,若員工月領4萬元,原本薪資為38200元,1800元為伙食費,可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調整伙食費上限為2400元後,員工可月領4萬600元,但雇主若將伙食費調升的600元,在薪資部分扣除,則員工不僅每月實領金額仍是4萬元,薪資反而縮水成37600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伙食津貼: (二)伙食津貼通常屬於「工資」:

投保單位違背上開規定以少報多調整投保薪資者,仍不得排除同條例第72條第2項之適用。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 既然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之一部分,那麼工資當然包含底薪及其他一切津貼及獎金,因此加班費係以勞工實領工資之平日每小時之工資額核計,而非以底薪之每小時工資額核計。
  •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加班費的計算不多贅述,加班費計算公式寫的清楚畫得好看,相當詳盡。
  • 看到上述的內容是不是覺得計算薪資沒有想像中的簡單呢?
  •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伙食津貼: 薪資項目要怎麼列?本薪、津貼、獎金…等薪資結構中的加項項目一次看!

關鍵特務為關鍵評論網與讀者溝通品牌形象及表達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專區,內容由BRAND STUDIO團隊製作。 本集團有權隨時新增或修改此規範,如有增修將公告於本網站。 若公告後您仍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視為同意接受增修版規範。

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 按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6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惟有關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最低適用等級為11,100元與前開規定之一般身分之被保險人適用情況不同。 前開辦法雖未明定部分工時人員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時之投保薪資適用等級,惟基於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者,其續保期間並無任何薪資變動之相同法理,且投保薪資分級表已對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另有規定,故部分工時人員被裁減資遣續保時,應以其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但其續保期間如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規定有關部分工時者之投保薪資等級有修訂時,不得低於其最低適用之等級。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業工人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伙食津貼: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如果勞工忘記打卡,但確實已依約定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若雇主仍以勞工忘記打(刷)卡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就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

伙食津貼: 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然而,雇主發給員工的薪水、獎金等薪資名目非常多,究竟哪些屬於工資須申報,又有哪些不屬於工資無須申報呢? 按日計薪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無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伙食津貼: 伙食費是否列入勞保投保金額?

二、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1.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另勞工到職當月未足月致實領薪資報酬較低者,其性質與前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所稱「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之收入平均為準」之情形有別。 為增進渠等權益,該到職當月之薪資不宜併入最近3個月之收入平均申報月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被保險人之實際工作所得,縱未達基本工資,其投保薪資仍應以基本工資數額申報。 首先,關於工資的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就有明確規範,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定義,就會被認為是法定的工資,簡單來說,只要是該報酬與勞工個人的工作表現或績效有高度相關性(或稱對價性),那麼很有可能就會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工資。 反之,如果是與團隊績效或公司獲利有關,與員工勞務付出的程度相關性較低,那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恩惠性給予」,而非勞基法所稱的工資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 若雇主未給薪資單、或要勞工簽名後收回、或勞工須申請核可才給薪資單,都是違法行為! 至於很多公司會發放伙食津貼,勞保局表示,伙食津貼若是以免費提供員工伙食,或是由勞工自費負擔再補助方式,則不屬工資範疇。 但若是每月發放固定金額伙食津貼,則可列入工資一部分。

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是工資嗎?請事假、病假要被扣嗎?伙食津貼的眉角比你想得還要多!

勞退新制提繳工資也是一樣,勞退新制由雇主每月提繳勞工薪資6%到勞工退休帳戶,如果勞工加薪了,提繳金額當然也會變多,因此勞工加薪的同時,也要查看勞退新制提繳金額是否跟著調整。 伙食津貼 A3:關於這個問題,小編會建議各位捧油參考一下這個法條。 簡單來說,只要這是每月都給的「固定薪資項目」,它就是算工資。 因此,伙食津貼可說是比較古老,沒什麼懸念的薪資項目。 調高伙食費,用意是作為加薪配套,但從現實面來看,雇主可能沒說清楚薪資結構中的,薪水、奬金和伙食費等名目,要是老闆挖東牆補西牆,就算伙食費增加了,民眾也無感,反而更可能衝擊到,未來退休金和加班費的計算。

伙食津貼: 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當然~相信大家也都很想知道,那可不可以只有底薪,沒有其他項目? 伙食津貼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本例假設包小誠公司的伙食津貼是以按月經常性定額給付給員工且不管束實際伙食與交通情形的模式,屬工資;公司與包小誠並未書面約定每月工作時數如何計算,故以民法的30天作為計算因子。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