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775大優點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877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二.立法意旨:本於維護社會經濟及維護抵押權人之權益等考量。 又為提高拍定人拍定意願,並提高抵押權標的物之交換價值,新法增訂第877 條之1 使之及於以「建築物」為標的物時,亦得併付拍賣。 專業的代標公司對法拍的法律知識、相關法令問題、稅務分析等都相當上手,且非常瞭解投標生態,能夠判斷投標出價與合理投標價位,得標成功率較一般無經驗者高。

民法877: 法律論壇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 第191-1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民法877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民法877: 法拍問題知多少?

像是短期要準備大量現金:買法拍屋投標時要準備底價20%以上的現金,得標後7天到15天內要將尾款以現金交付法院。 因此如果投標一戶1500萬元的房屋,15日內便要有1500萬元的現金週轉。 邱太煊建議,有意參與法拍屋者,最好直接到現場,問問鄰居該屋狀況,甚至可以情商進入鄰居家看看屋內格局,觀察屋況。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877: 民法名詞解釋 – 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之通性&普通抵押權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第186條 民法877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877: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877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民法877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877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877: 民法第877条(扶養義務者)の解説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877: 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抵押權之不可分性(抵押物分割)

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877 1.價值權係指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的權利,而擔保物權本以優先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權利內容,藉由交換價值之實現,取得優先受償之權利,以確保其所擔保債權之滿足。 第881-9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 第881-6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第881-3條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68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877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民法877: 民法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行政函釋第872條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第870-2條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若增建的丙屋具有獨立性,但為乙屋之從物,常助乙屋之效用,則依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即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民法877: 法規資訊

民法第867條規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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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民法877: 民法第八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法定孳息)

一.從屬性:擔保物權需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其成立以債權成立為前提,並因債權之移轉而移轉,因債權之消滅而消滅,是為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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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7: 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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