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76懶人包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民法876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
    分配額。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民法876: 民法第876条の2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民法876: 法律知識庫

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民法876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3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民法876: 第2章 占有権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民法876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876: 民法876-法定地上權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

  •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 I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原則上絕對無效:法院認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時,該行為原則上即歸於無效。 但絕對有效或無效這種全有或全無的零和解決方式往往失之僵硬。 法院權衡相關法益後,如以絕對無效以外的效果更能兼顧公法規範的精神及行為人利益時,可定其他效果。 強行規定本身,是基於立法政策上的判斷,對契約內容自由的限制。

民法876: 民法第876条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民法876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876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民法876: 民法名詞解釋 – 法定地上權

違反禁止規定的效果,依判例之見解,應先判斷該禁止規定為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 氏認為於法律未就違反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作出規定時,民法第七一條但書之解釋,即需回歸禁止規定本身的立法意旨,法官需判斷立法目的之達成,是否有必要否定該契約的法律行為效力。 亦即,法院若認定契約有效而實現其權利時,立法目的無法達成者,該規定即為效力規定。 一般認為禁止規定若係針對行為作成之態樣,例如營業規定之限制,而非針對行為的內容而禁止時,該規定乃取締規定。 反之,屬於效力規定,例如禁止出售菸酒予未成年人規定。 基於契約自由此一核心價值的維護,認為絕大多數禁止規定,主要在實現其刑法上或行政法上之目的,而不在規整當事人間的私法生活關係。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民法876: 民法第876条の4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876: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
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之範圍。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民法876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876: 第4章 地上権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民法876: 表示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民法876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民法876: 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關係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民法876: 民法 第876条の4【保佐人に代理権を付与する旨の審判】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無論房屋是由母親○○○建造後過給兒子○○○等3人或由○○○等3人自建,就其被上訴人○○○在借款時與拍賣買進時兩個斷點,皆已認知房屋存在土地上之事實。 那至於某甲與某丙間之關係,當視某乙當初何以在某甲土地上蓋有房屋並取得所有權! 皆需視個案情形進一步研判,其關係存否不一而是;惟因已非為此篇討論範疇,故不再於此贅言。

民法876: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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