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9條全攻略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另行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第 257 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
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但是買方是3月初裝潢後,3月20日仲介才通知我們多處漏水,重點是,我們去查看時,已多處裝潢完工,我對法條的認知是,我們應該不用負擔瑕疵擔保了吧,因為已經不是原本房屋狀態,而且,買方仲介是隱瞞我們裝潢的事. 而在這五年之中如果發現有瑕疵的話,買受人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必須提出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的訴求,否則過了六個月一樣是不能提起。 所以第一個,在看屋的過程中細細的檢查,絕對是不可或缺的,瑕疵擔保畢竟是事後的主張,能在事前的預防是強於事後的請求。 如果對方在接受你通知有瑕疵後,仍然不理你、或是雙方雖然有溝通,但仍然無法取得共識時,你必須在「對方收到瑕疵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否則上述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利會消滅。

民法359條: 民法名詞解釋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 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但買賣房屋發現漏水時,買方似以請求減少價金較為法院實務所接受。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 以房地產交易的預售屋或新成屋而言,購屋人對於不能即知之瑕疵,應於發現瑕疵即通知建商並於通知後六個月間或自房屋交付時起五年期間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 在我過往對買賣房屋糾紛處理的經驗裡,我發現如果當事人在房屋買賣糾紛開始時,就願意找律師諮詢,往往能避免後續很多訴訟上的糾紛。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民法359條: 不動產法律資源

於是致電仲介請他們協助處理,但給的回應卻是僅保固滲漏水瑕疵,其他瑕疵一率不在保固範圍內。 最近簽約買中古屋了,但第一次買屋不懂,所以也沒簽到屋況說明書,頂樓室外下雨後會滴水到露台,房仲說室外的不在保固範圍。 也擔心有些問題他們不願處理,如女兒牆有些裂縫要求補土等。 經手過上百件訴訟案件,專長為不動產、商務契約、勞資訴訟/非訟事件,刑事吸金/詐欺案件,深刻瞭解到法律跟買保險是一樣的,好好安排,有備無患。

民法359條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民法359條: 房屋買賣糾紛律師推薦:林明忠不動產專門律師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 民法359條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民法359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359條: 民法名詞解釋 – 危險移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67 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
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92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80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359條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民法359條: 土地律師推薦》5大土地買賣流程常見問題,瞭解找律師、地政士的時機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民法359條: 民法名詞解釋 – 登記推定之效力&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預告登記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359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359條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58條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

民法359條: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
為長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日起
算,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債
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項規定,如門窗、粉刷、地磚等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商須負責保固一年。 仲介請的師傅說,他認為,漏水是因為我們外牆有裂痕,與買方裝潢無關,他說他保證近距離的敲打,是不影響外牆裂開的加深,是我們賣方原本就有的問題. 最近接到仲介來電,說買方抱怨後陽台排水不良,一樓廁所及廚房的排水管會冒出泡泡,希望我們賣方能親自去向屋主解釋及處理,當下告知仲介這是公共管線的問題,我們無法處理,請屋主去找管委會。 民法359條 您好:請教您,交屋一個多月後,人還未入住,但磁磚發生膨共情況。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民法359條: 法律論壇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359條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民法359條: 買方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無須先催告出賣人先行修補瑕疵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前項規定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

民法359條: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Ⅰ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所以,因為已經是使用三個月,依題意無法判斷買受人是否有盡到檢查通知義務。 若買受人未盡檢查通知義務,而是先使用一段時間後,才主張解除契約,可能會有濫用權利及違反誠信之問題而不生解除的效力。

民法359條: 律師相談室

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