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669大優點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266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266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266: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民法266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06條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85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75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70條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69條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民法266: §191 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死刑犯使用的理由是以示惩戒,死刑犯一般所犯的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危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利益,因此剥夺其作为成年公民所能享有的政治权利。 一个人只要符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就可以当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没有数额上的限制。 其条件包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济犯罪的情形等。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希望以下内容会对您有所帮助。

  • 通說、實務見解均認為本條是「效果準用」的規定。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96條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579條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66條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民法266: 民法第265~270條《契約給付方式》

量,然依通常情形,失去其以機器包裝可以預期節省人力成本而得獲取較多之利益,能否謂其未受有所失利益之損害,尚非無疑。 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以前揭理由謂上訴人未受有銷售產品利益之損害,不無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至於因目前合作社法僅有第11條規定有行為能力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並未針對社員年齡有進一步限制,因此配合本次民法修正,亦得適用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另外,同時履行抗辯的存在並不會影響消滅時效的進行。 若對待給付已經罹於消滅時效,仍無礙同時履行抗辯的行使。

民法266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
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
,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民法266: 工作物等の収去等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 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然而在此非謂同時履行抗辯一定要在訴訟上為之,在訴訟外亦得主張,無需以訴為之。 民法266 故債務人雖然在訴訟外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經由當事人的陳述可知債務人已經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法院亦應就此審酌之。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56-1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42-1條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266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266: 管理人の著書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01條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92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80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第375條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民法266: 民法第274条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
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民法266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民法266: 請求權是否消滅?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266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39條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而就主文中「附對待給付之部份」(亦即上例中「原告提出買賣價金新台幣XXX元」之部分)並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執行力,故被告不能據此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266 而且在原告取得此種判決之情況下,雖然是得到全部勝訴,但原告對此判決仍可上訴,採取實質不服說,亦即當事人可以藉由上訴獲得更有利的判決即可,而非採取形式不服說。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15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266: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毀損,致全部不能為約定之使用 收益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因其租賃物是否尚能修繕而異。

民法266: 民法名詞解釋 –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危險負擔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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