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6410大分析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264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
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
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
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264: 共有関係を解消しやすくする仕組みの創設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民法264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
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民法264: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
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
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
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但
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民法264: 第 一 節 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 民法264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
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
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
利。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民法264: 第262条 共有物に関する証書)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民法264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
,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民法264: 契約•法務にまつわる資料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
    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
    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
    內,其時效不完成。
  • 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民法264: 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
其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
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
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
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民法264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民法264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

民法264: 民法改正で創設された「所有者不明土地・建物管理制度」とは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264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民法264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264: 請求權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民法264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
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
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民法264: ( 管理人による管理の対象となる財産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
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民法264: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264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264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264: 管理不全土地管理制度・管理不全建物管理制度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民法264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264: 第 一 款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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