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5大分析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傾斜角為準。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對於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之規定,應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辦理。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2.速度壓q值之計算式,係以作業時之風速為16公尺/秒,停止││時之風速為55公尺/秒計算導出。

(二) 直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直行額定速度在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 竣工檢查(起重機)–荷重試驗:1.25倍(額定 荷重). 竣工檢查(升降機)–荷重試驗:1.2倍(積載 荷重); 蒸氣鍋爐之定義?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五節  安定度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之功能,鋼索瞬間斷裂,罹災者隨著吊籃由50. 公尺高掉落至35 公尺處工作平臺上之 輸送設.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吊籃(boom-supported lifts). 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六節  拉 條

一、慣性力:係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 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一節  緩衝裝置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
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
    劇下降之逆止閥。
  • 第22條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
梯。 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
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
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
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
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概述

可移動之
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
重。 垂直動荷重指額定荷重、吊鉤組、吊具(抓斗、吊樑、電磁吸盤等)與揚
程五十公尺以上之鋼索等重量之總合。 第26條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動器。

危險性工作場所: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氣鍋爐。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合格人員充任之。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廢:勞工安全衛生法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 一、, 96年元月1日起總重量逾3.5公噸者,駕駛人應領有普通大貨車以上之駕照。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三、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一‧三五倍之荷重、水平動荷重及作業時之風荷重等組合荷重時。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二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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