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文必看介紹

司法院並不職司審判權,而是由轄下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預算。 另外在省虛級化後,司法院是臺灣唯三僅存設置「廳」的機關(其餘為最高法院、審計部)。 §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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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60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
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
等解釋足資參照。 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
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
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
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

司法院主文: 司法業務類型Types of Judicial Service

一、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然关于行政院院长及其阁员之总辞,则无明确规定,导致国内政局每因新国会之产生,引发内阁应否总辞问题而动荡不安,于今尤烈,俨然形成宪政危机。 依民主宪政之体制,国民主权精神,公意政治、责任政治之常轨,及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行政院院长应于立法院立法委员重新改选后,宣誓就职行使职权前,率全体阁员总辞,以俾立法院就总统重行提名之行政院院长人选,行使宪法赋与之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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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二十四日电)大学学测国文科考网路语言“Orz”,让许多家长学生看得一头雾水,对部分上过法院的人而言,法院判决同样让人觉得生硬难懂;司法院今天表示,司法院“刑事裁判主文及格式”研修委员会将推行简单易懂写法,并发行参考手册送至各法院使用,让民众未来看判决一目了然。 另為維護到院民眾及本院同仁之健康,進入本院之民眾,除仍要求量體溫、手部消毒、全程配戴口罩外,請主動告知是否有居家隔離、自主防疫、自我健康監測或自主健康管理之情。 如屬依指揮中心規定應隔離者,或具國外旅遊史,依規定應檢疫者,請勿進入法院。

司法院主文: 司法解釋

因此,你其實可以從判決名稱中的「字別」(也就是「字」前面寫什麼)去判斷這個案件是哪一種類型。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48號民事判決」就是與醫療相關的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則是與勞工相關的案件。 在這種時候,你可以先選取「類別」中的民事案件,藉此排除家庭暴力中與刑事相關的部分判決;「裁判案由」輸入損害賠償,將範圍限定為賠償相關判決;「裁判主文」中輸入「應給付」,將範圍限定成有判賠的判決;最後在「全文內容」中輸入家庭暴力,將範圍限定成有出現家庭暴力字眼的判決。 如果想要查詢北部、南部或特定縣市的判決,再於左側欄位中選取法院即可(下圖2)。 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

  • 司法巡查组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履行审判管理职责、重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院及推进执行工作情况六个方面对凉城县法院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反馈。
  •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
  •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如学生所受处分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申诫等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馀地。 反之,如学生所受者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则其受教育之权利既已受侵害,自应许其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后,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号判例:“学校与官署不同,学生与学校之关系,亦与人民与官署之关系有别,学校师长对于违反校规之学生予以转学处分,如有不当情形,亦祗能向该管监督机关请求纠正,不能按照诉愿程序,提起诉愿。 ”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予援用,以符宪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权利及诉讼权之意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 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 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 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司法院主文: 憲法訴訟法

公立学校系各级政府依法令设置实施教育之机构,具有机关之地位,而私立学校系依私立学校法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许可设立并制发印信授权使用,在实施教育之范围内,有录取学生、确定学籍、奖惩学生、核发毕业或学位证书等权限,系属由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与行使公权力之教育机构,于处理上述事项时亦具有与机关相当之地位(参照本院释字第二六九号解释)。 是各级公私立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及损害其受教育之机会,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并已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 人民因学生身分受学校之处分,得否提起行政争讼,应就其处分内容分别论断。

  • ”然关于行政院院长及其阁员之总辞,则无明确规定,导致国内政局每因新国会之产生,引发内阁应否总辞问题而动荡不安,于今尤烈,俨然形成宪政危机。
  •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 例如,我們想要知道「家庭暴力」是否能索取民事賠償,如果單以家庭暴力當作關鍵字搜尋,可能同時會找到與賠償不相關的判決,因為家庭暴力可能涉有刑事的傷害罪或其他犯罪問題,而刑事判決只決定被告的刑事責任,不會涉及賠償,導致你搜尋到許多不相關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使用各種條件來特定、排除這些不相關判決。
  • 因此,你其實可以從判決名稱中的「字別」(也就是「字」前面寫什麼)去判斷這個案件是哪一種類型。
  • 司法院並不職司審判權,而是由轄下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預算。

審判權司法院有審理違憲、總統及副總統彈劾及政黨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擔任。 被判決解散的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而該黨於各級民意機關因政黨比例方式分配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資格立即喪失,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為保障上開類型軍 事審判官之身分,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相關法 律,明定適用於上開類型軍事審判官志願留營之甄選標準及應遵循之正當 法律程序。

司法院主文: 司法與社會對話

”关于内阁总辞,除依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阁员外,其他依行政院组织法设置之各委员会、处、局、署,及中央银行、国立故宫博物院,属政务官性质之首长,是否应一并提出总辞,尚有疑义,故并案声请解释。 ”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并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又“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七十六号解释亦有:立法院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其所行使之职权,亦为民主国家国会重要之职权,就宪法之地位及职权性质而言,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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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号判例,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予援用,以符宪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权利及诉讼权之意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司法院主文: 解释文

2000年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任命權由國民大會改為由立法院行使。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行政院移请立法院之覆议案,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宪法第五十七条亦规定甚详。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长对立法院负政治责任,此乃我国宪法有关总统、行政院、立法院三者间之制度性设计。 行政院院长之任命,既须经由立法院同意,基于民意政治之原理,自应于每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改选后第一次集会前提出辞职,俾总统得审视立法院改选后之政治情势,重行提名新任人选,咨请立法院同意以反映民意趋向。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则系由行政院院长依其政治理念,提请总统任命,并依宪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出席行政院会议,参与行政决策,亦应随同行政院院长一并向总统提出辞职以彰显责任政治。

直至對日抗戰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維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員會。 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司法解释(大理院解释、最高法院解释、司法院解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及宪法法庭裁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依据中华民国司法院释字第771号解释: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释,系本院依当时法令,以最高司法机关地位,就相关法令之统一解释,所发布之命令,并非由大法官依宪法所作成。 于现行宪政体制下,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适当之不同见解,并不受其拘束。

司法院主文: 司法院释字第387号解释

此项“国家权力源于国民托付”的过程,在其他民主国家端赖国会定期全面改选,与内阁随国会改选而总辞得以建立,依我国宪法,则有赖新组成的国会行使宪法第五十五条之同意权始得达成,因此建立行政院院长应于立法院全面改选后,新任立法委员宣誓就职并开始行使职权前,提出总辞之宪政运作制度,俾立法院得就总统重行提名之人选,行使同意权,实刻不容缓。 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及责任政治为重要内涵;现代法治国家组织政府、推行政务,应以民意为基础,始具正当性。 从而立法委员因任期届满而改选时,推行政务之最高行政机关为因应最新民意,自应重新改组,方符民主政治之意旨。 而宪法上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宪法第十六条诉愿及诉讼之权,于最后请求司法机关救济,不因其身分而受影响,迭经本院释字第一八七、二○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五、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及三三八号等解释,就人民因具有公务员或其他身分关系而涉讼之各类事件中,阐释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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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 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 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 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 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 防治法制。 司法院刑事厅长刘令祺说,司法院自去年四月起开始研修简化刑事裁判主文格式,至今已完成刑法总则、分则,及十九种特别刑法的主文格式,并发行“刑事裁判主文格式参考手册”,及“法官办理刑事案件参考手册”送至各法院使用。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司法院主文: 司法周刊Judicial Weekly

”内阁应行总辞之际,除行政院长依宪法提请总统任命之阁员外,其他依行政院组织法设置之各委员会、处、局、署及中央银行、国立故宫博物院,属政务官性质之首长,亦应一并提出总辞,俾行政院院长更易时,新任院长得以行使其组织行政院之全权,依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率同并向立法院负责。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等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用。 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民事判决书可以参照本判决书样式和说明制作。 ※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司法院主文 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1992年5月28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後,司法院也隨之遷至臺北,於原臺灣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辦公廳舍,與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署辦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實施「檢審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行政院,以此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司法院至此方得監管各級法院。 1931年12月26日,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司法行政部改隸屬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34年10月4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又決定,司法行政部重歸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隸屬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訓練所」改歸司法院直轄;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設「法規委員會」。

司法院主文: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凉城县法院将以本次巡查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以压实责任倒逼整改任务落实,以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的态度迅速行动,以务实有力的举措推动整改工作见成效,坚持将巡查整改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折不扣的完成整改任务,全面深化整改成效,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司法巡查组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履行审判管理职责、重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院及推进执行工作情况六个方面对凉城县法院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反馈。 为进一步优化网站功能,提升访问速度,我们近期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升级维护,升级期间,部分功能可能会受到影响,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又受理学生退学或类此处分争讼事件之机关或法院,对于其中涉及学生之品行考核、学业评量或惩处方式之选择,应尊重教师及学校本于专业及对事实真象之熟知所为之决定,仅于其判断或裁量违法或显然不当时,得予撤销或变更,并此指明。 分项说理后,可以另起一段,综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总结评价,后接法律依据,直接引出判决主文。 说理部分已经完成,无需再对诉讼请求进行总结评价的,直接另段援引法律依据,写明判决主文。

司法院聘请二、三审法官、庭长,持续召开会议,研修简单易懂的裁判主文,落实司法改革工作。 至于现行特别刑法的裁判主文更是拗口,刘令祺指出,特别刑法确实较难懂,例如贿选案、税捐稽征法、公司法、区域计划法、耕地三七五减租、建筑法等案件,主文格式复杂,司法院将列为主文格式修改的重点工作。 法律文件引用顺序,先基本法律,后其他法律;先法律,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先实体法,后程序法。 例如,我們想要知道「家庭暴力」是否能索取民事賠償,如果單以家庭暴力當作關鍵字搜尋,可能同時會找到與賠償不相關的判決,因為家庭暴力可能涉有刑事的傷害罪或其他犯罪問題,而刑事判決只決定被告的刑事責任,不會涉及賠償,導致你搜尋到許多不相關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使用各種條件來特定、排除這些不相關判決。 點選「更多條件查詢」,選擇不同「類別」,並輸入「裁判期間」、「案由」、「裁判主文主文」;或是在左側選擇特定法院,都可以幫助您查找想要的特定判決或是案件類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姓名。 另外,如果想要查詢比較舊的判決(例如民國60、70年代判決),則必須在「判解函釋」項目底下查找(下圖4)。 司法院主文 司法院主文 司法與社會對話,是在開啟司法改革的基礎工程,藉由不同媒介、雙向的交流,共同思辨當代的社會議題,不只讓民眾親近司法,拉進法律與人民的距離,更要讓司法更好。

司法院主文: 查詢服務

司法院現行實務上並不職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審判,其民事及刑事審判由轄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而行政審判則由轄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掌理,採三級二審制。 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台上」指的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而1264就是這個案件依收案次序的編號。 司法院主文 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重訴」的意思是重大訴訟案件,而568則是依收案次序的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聲」的意思是聲請案件(需要法官做成命令,例如本案是聲請假釋中的受刑人付保護管束)的意思。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司法院主文 一、本声请之提出系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依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7年第四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於其他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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