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懶人包

但是,以抵销对抗时,有过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履行因抵销而应消灭的债务。 (二)债务性质不容许强制履行,其债务以作为为标的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费用,使第三人为之。 但是,就以法律行为为标的的债务,可以以裁判代替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日本民法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日本民法: 日本法律知识产权法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日本民法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日本民法: 民法(債權法)修改

无依前条规定指定的监护监督人,于认定需要时,家庭法院因被监护人的亲属或监护人的请求,可以选任监护监督人。 监护人有不正事由时,显著劣迹或其他不适任监护的事由时,家庭法院可以因监护监督人、被监护人的亲属或检察官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将其解任。 因父或母辞去亲权或管理权、监护人辞去其任务或者父或母丧失其亲权,有必要选任监护人时,该父、母或监护人应从速亲权家庭法院选任监护人。

  • 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
  • 不过无论如何,这次修改把日本民法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 另外,只要年滿18歲,即使沒有法定代理人也可提起民事訴訟。
  • (二)第一顺序的先取特权人,如于债权取得当时,知有第二顺位或第三顺位的先取特权人时,则不得对其行使优先权。
  •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 而這也是日本140年來,首次更改成人年齡定義。

关于清偿的处所,无另外意思表示时,如系特定物的交付,应于债权发生当时其物存在的处所进行;如系其他清偿,应于债权人现时的住所进行。 (一)受支付禁止的第三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时,被扣押债权人可以于其所受损害限度内,请求第三债务人继为清偿。 (二)保证人受主债务人委托实行保证,善意进行清偿或实行其他为免责的出捐时,四四百四十三条(作为求偿要件的连带债务人的通知)的规定,亦准用于主债务人。 日本民法 未受主债务人委托而行使保证者清偿债务,或以其他形式个人出捐使主债务人免其债务后,主债务人应于当时受益限度内有求偿权。

日本民法: 家庭法

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日本民法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日本民法

(四)对于禁治产人,可以催告其于第(一)款的期间内,在征得保护人同意后追认其行为。 如果准禁治产人于该期间内,未发已经征得保护人同意的通知时,视为撤销其行为。 日本民法 未來只要是年滿18歲的日本民眾,即使沒有父母的同意,也可以自行簽訂信用卡或是貸款申辦契約。 除此之外,還可以取得10年期限的護照、報考會計師、司法書士等國家考試。 如果是對性別認同有障礙的人,也可以在完成一定條件下,在18歲申請變更性別。

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I·第一編:總則

(二)遗赠标的物与他物附合或混合,遗嘱人依第二百四十三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成为合成物或混合物的单独所有权或共有人时,其全部丧失或共有权推定为遗赠标的。 作为遗赠标的的权利,如于遗嘱人死亡时不属于继承财产时,则遗嘱不发生效力。 但是,不拘该权利是否属于继承财产,应认定其为遗赠标的时,不在此限。 第九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遗嘱的增删订正及第九百七十三条至第九百七十五条 禁治产人的遗嘱、证人或临场人的欠格事由、共同遗嘱的禁止 的规定,准用于依第九百七十六条至前条所定的遗嘱。 于此情形,准用于第九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管理人的计算义务)的规定。 (一)继承人已处分继承财产之全部火一部时,但是,实行保存行为及不超过第六百零二条所定期间的租赁者,不在此限。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 但是,不妨碍受害人对实施侵权行为者请求损害赔偿。
  • 但是,债务人为消灭其债务已向让与人支付者,不妨索回。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
  •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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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時事通信社報導,修改從孩子出生時期推定父親的「嫡出推定」規定的民法修正案,12月10日在參議院全體會議中表決通過。 修法設有日出條款,預計將在2024年夏天前施行。 這是日本從明治時代的1898年施行民法以來,首度修正「嫡出推定」制度。 隨著日本社會高齡化趨勢的加深,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也日益成為立法者的關注重點。 因此近年來日本開始研究修改民法中的繼承法部分。

日本民法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典新法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

日本明治民法的起草人之一穗积陈重认为日本的家制是日本优越于“万国”的所在,二次大战后修改民法时,牧野英一(贵族院议员)坚决反对完全废除家制。 有人指出,日本的旧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只此一点,就是对当时日本上层社会的一个冲击。 在大多数议员都是多妻者的情形下,议会是当然不会通过的。 总的说来,这是维新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分散的封建法制的要求。 这就是想要通过调整人民间的民事关系,为国家的“富强”打下基础。

日本民法: 日本法律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户主的这种地位,又因家督继承中的全部财产独占继承而得到加强。 前条第一款的期间届满后,继承人有无仍不明时,家庭法院因管理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应公告如有继承人应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权利的意旨。 (一)继承人虽表示了单纯承认,在有财产分离的请求后,该继承人亦应以对自己固有财产同样的注意,管理继承财产。 (一)继承债权人或受遗赠人,自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由继承人的财产中分离继承财产。 虽于该期间届满后,继承财产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未混合时,亦同。 于父母共同行使亲权的情形,父母一方以共同名义代替子女实施法律行为或同意子女实施法律行为时,其行为虽违反他方意思,亦不因此而妨碍其效力。

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典背景介紹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這是因為,這不僅僅是民法中的問題,而且聯繫到憲法問題,實質上是一個政治性問題。 在明治憲法的整體體制之下,家為國之本,家長(户主)制與天皇制是一脈相承的。 忠孝一本,否定對家長的孝,也是否定對天皇的忠。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日本民法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日本民法: 日本法律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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