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遺產稅詳細攻略

宏利人壽資深處經理邱昌柏表示,以1,000多萬元的5年期年金險來看,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元,如果「母」每年贈與「子」100萬元,另100萬以繳交贈與稅方式申報,所繳稅金僅約5萬元,五年不到25萬元;如果可以夫婦(父、母)各100萬元的免稅額申報,可推算出1,000萬元的部份可以免稅。 根據壽險公會擬訂的「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保險公司未來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高額保單的主要訴求。 假設小丁買了一張投資型保單,他當初標的選擇有國外與國內的境外基金,在報稅前收到保險公司通知,告訴他國內基金前一年度獲利所得為5000元,境外基金獲利2萬元。 投資的若是境外基金,例如基金、ETF、外國銀行金融債券等,因海外所得需申報最低稅負,若要保人全年海外所得(含贖回或轉換的損益,或是配息),只要大於等於新台幣100萬元,就要計入最低稅負制。 因為投資型保單是在既有的壽險保障之外,還加入連結投資標的,例如基金、ETF或是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不論是連結哪種標的,只要有收益都會衍生出稅務議題。

有些時候意外來得措手不及,很可能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因故同時去世,又或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離開,這時候如果受益人欄位沒有填寫「法定繼承人」,這筆保單就是「無指定受益人」的保單,會變成遺產納入課稅範圍。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過去遺產稅在高達 50% 的時候,大家都十分重視遺產稅繳納的問題。 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雖然已經降至 10-20%,遺產稅與贈與稅不在是台灣現行最重的稅負,而且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調高很多。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保險

最後,要提醒的是,投資型保單雖具有資產移轉的功能,但業務員不能以此作為銷售保單的話術。 因為主管機關認為,「保險就該回歸保險的本質」,也就是業務員在銷售投資型保單的同時,應該強調「風險規畫」、「壽險保障」等,而不應有其他「投資收益」或「節稅」等說法。 此外,在「生存保險金」方面,除非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才可不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個人基本所得額;假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舉例來說,王先生為要保人,其獨生子為受益人的話,則生存保險金每年不要超過220萬元,就不會被課到稅。

如果投資型保單,保險的部分符合金管會規定的最低標準,這類「適格保單」的保險給付才能免稅,但如果死亡給付超過三千萬,加上免稅額六百萬,合計超過三千六百萬;而生存給付超過六百萬,才會被課最低稅負制。 另外,若買儲蓄型保險,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受益當年,若該張保單的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超過220萬,要保人就要申報贈與稅。 舉例來說,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保險期滿時可以領回400萬,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因此超出的180萬元將課以10%贈與稅。 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吳士賢說,過去身故保險金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無論金額大小,這筆金額是不用計入遺產稅,給社會大眾有比較大的節稅空間。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投保前停看聽!徹底了解投資型保單稅務議題,讓財富傳承更順利

否則,稽徵機關調閱 A 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發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匯款紀錄,審閱資金進出紀錄,便可能得知 A 有保單的事實。 或者,國稅局可以查閱 A 過世前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便可能發現有列舉 2.4 萬保費扣除額,就知道 A 有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閱與 A 相關的所有保單明細。 吳士賢提醒,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項有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國稅局認為,這張保單性質、投保動機有明顯逃稅意圖,國稅局可以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該筆身故保險金須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且如果被國稅局認為有故意逃稅疑慮,除了要補稅外還會額外加罰。 故投資型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要保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另外,儲蓄型保險,則是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相當於將錢存放在保險公司,經過一定時間期滿後連本帶利取回。 儲蓄型保險雖然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一樣可以請領保險金,但因為並非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目的,與人壽保險的本質不符,反而更近似於銀行儲蓄的概念,因此需要課徵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 102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年判字第 227 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官員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其借款、價金或存款如果無法證明用途,國稅局也會比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全數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指出,如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等八種情況,國稅局將按照個案情境去評估,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列為遺產課稅。 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投資型保單課徵所得稅的法令已經在98.11.6公布,有關投資型保單課稅的法規目前還有遺產稅的部份尚未確定,先就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部份摘要重點,並討論相關問題。 壽險業者強調,根據統計,目前台灣投資型保單市場,平均累積保費為100萬元以下的佔了近九成五,若以年報酬率6%估算,每年所得也不過6萬左右,距離課稅門檻仍有一段距離,目前也僅約有5%的高資產客戶可能面臨到課稅問題,因此,假使今年才買投資型保單者也無須太過擔憂。 該民眾的子女主張,不知道被繼承人購買保險,甚至有些保險是在被保險人未成年時就投保,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尚未到期,根本不知要申報。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實質課稅原則在人壽保險金案例中之遺產稅適用──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1號行政判決為例

且在保險期間,要保人也可透過變更受益人的方式,達成分配遺產的目的;要保人也不需擔心財產太早給小孩,但小孩卻不孝的問題。 中區國稅局說明,有位民眾生前購買多張保單以自己本人為要保人,分別以子女為被保險人,並指定被繼承人為受益人,該民眾身故後,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這些保險的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補稅還處以罰鍰。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金額,僅限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於其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

  • 填寫受益人沒有問題,民眾都會填寫至少一名最想照顧的家人,又或是將配偶、子女一一列出,但無論填了多少人,都別忘記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 林元輝表示,這些課稅規範其實對大部分的保戶影響極小,像海外所得須超過一定門檻才會需要繳納,而若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也可能降低被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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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而,大家仍然談稅色變,積極尋找能節稅遺產稅的方法,其中保單便是最被普遍採用的工具之一。
  • 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記得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 而「甲型投資型保單」的身故保險金給付方式,係就「約定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且係以約定的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的最低給付額。

1.遺產稅:若爸爸先過世,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現金價值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另由於甲君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核屬已申報揭露,免予處罰。 所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惟依其投保的時程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甚為明確。 好處就是父母擁有保單的主控權,缺點則是在保單到期時,子女就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在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情況下,就註定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換句話說,3300萬以上的死亡給付,以及如儲蓄險、投資保單等增額保險會投資收益,都會被課徵贈與稅;而贈與稅則是有每年220萬的免稅額可以使用。 若繼承遺產的子女沒有現金,可能就得變賣繼承的財產來繳稅;因此就能生前規劃此種類型的保單給予子女,作為未來遺產稅的保留稅源。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投資型保險遺產稅申報

去年5月間A經診斷罹患肺癌,A情急之下聽信朋友的建議,認為可以藉由購買保險避免課徵遺產稅。 A立即在同年7月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兒子B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購買1億元的人壽保險及1千萬元的投資型保險。 如果要保人在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曾列舉扣除保單的保費支出,在契約屆滿前解約,其原已扣除的保險費要列在其他所得,合併退保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 許多高資產人士規劃保單,除了人身保障之外,資產傳承也是重要目的,希望盡可能將財產完整傳承給家人。 但國稅局對於保單課徵遺產稅有許多細節規範,想藉此規劃的民眾更要注意。 【大紀元7月27日訊】(中廣新聞張雅惠報導)投資型保單課稅,指的是投資的獲利,以及「投資比重太高、保險比重太低」的死亡保險給付,也要課遺產稅。

  • 另外,還必須考慮最低稅賦的申報問題,如果,該保單完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則還必須於隔年 5 月,孫女於申報綜所稅時,一併申報。
  • [情形甲] 祖母死亡,當要保人過世,但被保險人並未過世,此時,該保單沒有保險理賠金,當然不需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也無須討論保單價值金是否超過 3,330 萬元。
  • 此外,陳信賢提醒,保單將來也在CRS的通報範圍裡,若以境外保單做為傳承安排的工具,建議應審慎重新覆核原本的傳承策略,是否會在CRS執行後而受到影響。
  • 2.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受益人取得之「各項給付」,其在被保人生前取得者,應屬要保人對受益人之無償財產移轉。
  • 該局以一般人較易混淆之投資型保險單為例說明,按適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如屬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死亡給付,如有不符合前述免稅立法意旨情形,即非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之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仍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適用。
  • 市場人士表示,保險給付是免稅的,有錢人透過購買高額保單來節稅,並不違法,但卻有道德爭議,且對一般納稅人不公平。

依據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來看(詳見下圖),「保險帳戶」裡的保險給付將計入「最低稅負」,也就是死亡給付有每戶3,000萬的扣除額,生存保險給付計入最低稅負的話,則有600萬元的扣除額。 保險的基本精神,是透過保險給付,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生活,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不想遭國稅局盯上,除了早點開始準備,找到專業的保險人員協助也很重要,尤其保單金額龐大的申報案件,更會被國稅局加強核查,民眾在投保時更需要謹慎。 簡單來說,保險契約有財產保險以及人身保險兩大類,顧名思義,財產保險是幫物品(保險標的)投保來避免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例如一般的汽車失竊險、房屋火災險等等。 而人身保險則是以人為保險的對象,例如健康險、壽險等等,本次要討論的人壽險、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等等也都屬於人身保險。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可以不課徵遺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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