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2條8大分析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以第一項、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 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 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 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所得稅法第42條

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若未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了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所得稅法第42條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權責發生制下所稱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然而該債權及債務至少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所得稅法第42條: 服務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 (3)藉承買公司帳上鉅額虧損或未分配盈餘減項沖抵投資收益,規避綜合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兼營投資公司(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本業),而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
  • 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 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所得稅法第42條: 所得稅優化

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不過,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卻發生「投資收益的落點」落在虧損年度,就會侵蝕抵稅的權利,投資收益形同被課稅。 所得稅法第42條 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經主管長官查實或於受害人告發經查實後,應予以嚴厲懲處,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所得稅法第42條: 投資公司所得稅申報收入部份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 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表示,第31580號函破壞公平課稅,第一,造成分年課稅的稅負高於合起來課稅的稅負;第二侵蝕虧損年度投資收益的免稅效果。
  •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請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
  •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 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公司資金有餘裕時,各式各樣的金融投資工具成為理財捷徑,不過,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海外基金要注意交易損失的認列時點。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凡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必須列為資本支出,而不能列為當年度費用,以免造成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所得稅法第42條: 投資公司設立流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自一百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照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所得稅法第42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所得稅法第42條: 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列入分攤比例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營所稅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 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甲公司購入A土地,與營業無關,非屬固定資產,其相關之利息支出1,000萬餘元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之減項,核定利息支出500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將A土地免費供乙君養殖魚類,並作為該公司研究魚類飼料品質之試養場地,A土地並非閒置資產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舉例來說,A君於100年10月1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交付信託,約定本金自益,未來3年孳息他益,受益人為乙公司。 所得稅法第42條 乙公司於101年獲配股利淨額200萬元及可扣抵稅額30萬元,因該獲配股利係因信託契約取得,非因投資所獲配,乙公司應將股利淨額20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0萬元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請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依法應加計之利息,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引用資料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稅法第42條: 個人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依權利變換計畫應付找補款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所得稅法第42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稽徵機關應隨時協助及催促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十五日填具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責任。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42條: 投資境外公司

後來投資公司的投資以股東往來名義借款給投資公司來購進股票或股權,明顯不符常規。 也就是說,鴻海成立了投資公司,最終投資公司回過頭持有鴻海的股票,可見成立投資公司不僅是稅負上的考量,也能作為達到一定目的及效益的工具。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34號公報及36號公報),分別係以IFRS中之IAS 39及IAS 32為藍本所制定,是以與IFRS規範大致相同。 然而,目前稅務上就金融工具的處理與財務會計的規定有所出入,本文以財務會計上視為負債之特別股為例,討論財稅上的差異及衍生之議題。

因此,承銷人取得上開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承銷人不會取得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憑單。 個人彩券經銷商應記得將公益彩劵佣金收入之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第42條: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嗣後處分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之成本,據以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為消除重複課稅,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營利事業取自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投資事業之所得額課稅,無論轉投資層次之多寡,投資收益僅在營利事業階段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由個人股東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本次稅制改革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僅修正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營利事業取自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仍宜維持僅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第三點質疑: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盈虧互抵,破壞所得稅法第39條維持公平合理課稅的機制。 但,陳惠明第一點質疑:虧損可後抵是基於維持公平合理課稅,而非租稅獎勵,財政部不得以函釋限縮有投資收益企業的虧損扣抵金額。 如上述 貴公司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前項除外之有關人員及機構,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42條: 服務園地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 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 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 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 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 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 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一、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

107年度純益額為1,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6年度核定虧損時,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應自106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中抵減後,以虧損之餘額3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1,000萬元中扣除。 二、 所詢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依前揭規定,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關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下之適用疑義 有關詢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若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下要用什麼會計方法處理?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所得稅法第42條: 投資公司實務操作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42條: 公司之盈虧互抵,前十年核定虧損應以抵減各該期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 所得稅法第42條 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但書規定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 條件、申請核定期限、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 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 所得稅法第42條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所得稅法第42條: 投資公司是什麼

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53%;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

所得稅法第42條: 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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