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7條詳細資料

(1)鑒於近年來產業升級轉型,中小企業往資本密集快速發展,經濟部所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所稱中小企業,採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之事業。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各界仍有各主管機關裁罰輕重不一,宜再研議更符「比例原則」之反映。 勞動部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前天通函發給各地方縣市政府。 第3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80條之1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於裁處罰鍰時,審酌下列各款情事,為量罰輕重之標準:(1)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勞基法第7條 (四)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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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
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
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 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
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
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基法第7條: 法令註釋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第7條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
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勞基法第7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1﹞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勞基法第7條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勞基法第7條: 第五章  童工、女工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
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
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勞基法第7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勞基法第7條: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 延長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
    限。

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2﹞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第7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例如,雇主在招募通知上,明確要求必須具備特定學歷才能應聘,而勞工不符合該學歷資格仍應聘;或是雇主招募的職位需要特殊的能力需求(例如高階主管),而勞工向雇主謊稱具備相關學經歷。

勞基法第7條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勞基法第7條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不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勞基法第7條: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
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工資百分之六。

勞基法第7條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2﹞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4﹞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

勞基法第7條: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最新之修正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
保險費。 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
行負擔。 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勞基法第7條: 第二章  勞動契約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基法第7條 勞基法第7條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第7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不過,細觀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除了規定「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以外,還需要具備「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之要件。 白話來說,勞工所稱的學經歷資訊,必須是雇主決定錄用的主要原因,而且此不實資訊還要有導致雇主受損害的可能,雇主才可以發動解雇。

勞基法第7條: 第 六 章 退休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基法第7條 ﹝1﹞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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