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29條不可不看詳解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勞基法第29條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基法第29條: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獎金或分配紅利給付原則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基法第29條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勞基法第29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 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 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勞基法第29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第29條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第29條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29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基法第29條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 其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員工)「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在此情況下未發年終獎金,就會觸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員工也有資格向業主要求年終獎金。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又或者是談好月薪5萬、保障14個月,其中2個月為年終獎金,在每年12月31日發放,這就屬於勞基法中「薪資」的一環,受到勞基法保障,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如果拒絕發放則屬違法。

勞基法第29條: 〈時事解析〉-「離職隔天發『年度員工酬勞』卻領不到 他告贏鴻海拿回208萬」! 公司綁以獎金或紅利發放時,員工必須在職違法!?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第29條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勞基法第29條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第29條: 法規查詢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勞基法第29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勞基法第29條
適用之。

勞基法第29條: 勞動基準法第21~29條【工資】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第29條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29條

未滿一年的年終獎金則按比例計算,依公司規定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分別是以到職日、到職月計算。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勞基法第29條: 勞工向雇主請求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之要件為何?|簡文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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