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追訴時效必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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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不是以實際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 或許以實際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更具有合理性,但在沒有追訴、沒有審判的情況下,以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會導致追訴與否的隨意性,從而有損刑罰的公正性,故只 能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 第六條【以危害結果為條件的瀆職犯罪的追訴期限】 以危害結果為條件的瀆職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有數個危害結果的,從最後一個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 黃松茂,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基本理論問題:從若干最高法院判決及決議談起,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9卷2期,2020年6月, 頁。 如果您有債務收回的問題,歡迎您點選右側「LINE免費諮詢圖示」諮詢我們,或是您可以點選下方「取得債務催收分析報告」,由專業的法務人員來協助您了解債務催收法律方式、及相關的訴訟流程、應蒐集哪些證據及其他法律權利。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第14點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債務人取得停止執行的裁定後,須提示給執行處的承辦人員,如果該停止裁定是以提供擔保為停止執行之條件時,須債務人已依裁定提供擔保,始得停止執行。 答: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以債務人之原地址,向清單上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 因債權憑證之可再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所持債權憑證乃本票裁定換發者,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第二個案例中,法院在105年6月1日核發債權憑證,甲在106年7月1日才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乙之財產,距債權憑證核發日已經超過1年,時效已經完成,乙可抗辯甲之支票債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不得再為請求。 但債權憑證有其時效性,必須固定在期限內換發,而且每張債權憑證的時間都不盡相同,如果不小心超過時效,那麼未來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那麼這張債權憑證,幾乎是廢紙一張。

例如,春嬌與志明離婚後,春嬌透過訴訟取得小孩監護權,志明仍拒絕將小孩交給春嬌,此時春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令志明交付子女。 現在讓優利貸法務專員告訴你,強制執行基本常識,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自身權利。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貼心提醒:債權並不限於財產,因此非財產案件也可以聲請執行喔! 例如房客可以透過法院強制要求房東修繕房屋的破牆或漏水。 5.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聲請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是不動產要經過法拍程序,動產(如前面提到的機車)還要花時間找到它的位置。
  • 4.如何填寫投標書:①投標人可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
  • (一)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債務人可以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訴訟。
  • 例如,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小明返還借款,銀行勝訴後小明還是不還錢,此時銀行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小明名下資產,讓銀行收回債權。
  •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 2.請求:請求者乃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以訴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意思表示也。
  • 3‧船舶之撤銷查封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船舶之查封(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OO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專」,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強制執行是什麼?律師告訴你強制執行的用處、完整程序與費用!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案例一中,小榮已經拿到了勝訴的確定判決了,就可以先以該確定判決去各行政機關調查小華的財產資料。 調查完畢後,便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小榮應向法院陳明欲執行的債務人財產有哪些,有哪些希望法院調查,以及陳明小華任職的公司在哪,以便法院發扣薪命令給該公司。 在債權憑證的時效到期前,債權人再次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一樣再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來獲得清償;若是債務人的財產還是不足以清償或是根本沒財產,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時效也會重新起算。 支付命令是一種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5萬元)、 可代替物(如雨傘100支),或有價證券(如股票),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答:貴公司之員工如在外有積欠債務,多數債權人同時或先後聲請執行時,就會一直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貴公司會先收到扣押命令(禁止債權人處分薪資),如果貴公司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接著會發移轉命令(將薪資債權移轉給債權人)。 ⑴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定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例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裁定、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筆錄、法院和解筆錄..等之債權人。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法律知識: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如此,前開高等法院見解,自有未洽,將竣工後之風險情狀所存續期間,認列為過失傷害罪之狀態,惟應以「傷害結果發生時」始得謂之狀態發生。 刑法第80條第2項但書規定,解釋上為「繼續犯」始有行為終了之日可供適用,自非得以狀態犯論之。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什麼是強制執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執行標的及方法:例如債務人的房屋或土地所在地,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或銀行存款,或依判決、公證書等所示等。 例如,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小明返還借款,銀行勝訴後小明還是不還錢,此時銀行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小明名下資產,讓銀行收回債權。 如果沒有扶養費約定的協議,代墊人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例如小孩剛好20歲,父親從小孩0歲到20歲的扶養費都沒付,則可請求父親請求返還往前推算15年之代墊扶養費。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時效制度的意義

答、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實施執行行為地之處所,例如:命債務人容忍債權人進去債務人的房屋修繕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應向修繕地、實施交付地的法院聲請。 答、例如已知債務人的財產是動產或汽車或不動產,應向動產、汽車、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如果已知道債務人在某公司上班,要扣債務人的薪水,請向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航空器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第一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什麼是行政處罰時效

拍賣船舶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船名、船種、總噸位、船舶國籍、船籍港、停泊港及其他事項,揭示於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及船籍港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牌示處。 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 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民事各種請求權時效、聲請強制執行時效總覽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答:民眾除親臨法院繳費外,還可使用匯票郵寄法院,透過金融機構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路ATM轉帳及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款等多種方式繳款。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制定法定追訴期的目的除了法安定性的追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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