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職前教育8大分析

期能提供友善介面,使各校在規劃課程時,確認課程依照基準之共同規範設計,落實參照相關教師專業素養。 師資職前教育 面試主要以個人教育理念及教育時事為出題方向,評分項目包括:人格特質、教育常識及素養、口語表達能力。 (三)配合融合教育政策,朝整體提升幼兒園師資之特殊教育知能,增列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及其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三、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為原則。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四、該評量為電腦化適性測驗,囿於試場座位限制,如報名人數超出名額,除報考資格第一類及第二類之錄取順位位階相同,皆為最優先錄取外,其餘依第三類至第六類之順位序錄取。 ★自113年起本評量將調整為每年辦理二梯次,評量時間預計訂於3月及10月,實際辦理評量時間依當年度簡章為準,報考人請視需要提早規劃。

師資職前教育: 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 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 招生簡章

依規定於本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且實習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非本校修習者請洽原師培學校)。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如核准修習本校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者,教育專業課桯及專門課程課程架構應依其核准學年度之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一覽表說明規定中修課架構版本。 實習學生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評定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書面通知。 一、為落實十二年國教並推動精緻師資培育素養,檢核國小師資生修習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含國語、數學、自然、社會領域)之學習成效,鼓勵現職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自然專長,精進教學知能,以及開放各縣市教師甄試參採本評量結果,特辦理旨揭評量。

師資職前教育: 教育專業課程一覽表

四、綜上,師資生持有本法修正後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雖未包括完成教育實習,然其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仍已具足教育專業知能及任教學科知識,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考量本法施行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本部發給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涉及新、舊制師資生參加代課 、代理教師教師甄選權益,請貴署惠予協助周知轄屬國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知悉。 取得師資生資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取得教師證書→通過教師甄選取得教職。 教師檢定考試原每年3月考試,107年起師培制度改採先檢定後實習,爾後修畢教育學程的學生一律適用新制,考試日期改為每年6月。 108年3月加考一教師資格檢定考,是教育部在師資培育制度上的一大變革,若要擔任中、小學及幼稚園正式教師,必須在修畢各類科教師師資職前教育之後,通過教檢考試取得教師證書,以示完整師資培育課程業已修畢。

一) 專門課程,應修至少10學分,至少修習4個領域,並以非主修領域優先修習,其中英語為非英語相關院科系必修、自然科學為非理工相關院科系為必修。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總表(105學年度起適用)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師資生修讀期間,規畫至少2項活動課程,以強化其教學活動設計知能、實務教學知能、教育專業素養、人文藝術陶冶等。 申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應為碩博士班學生、師資培育學系(科),或在大學部該系、該班學業成績前50%者,或相當於指考、學測成績之前50%者。 所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應與教師資格檢定之師資領域群類科相同。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申請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發給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或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三)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 註2:必選修5科10學分,係指在教學原理、班級經營、學習評量、教學媒體與運用、課程發展與設計、輔導原理與實務及教育研究法共7科裡選5科10學分。
  •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校務行政入口→教務資訊系統(學生版)→學籍相關→師資生身分別(無身分則空白),查詢到師資生取得學年度及身分別。 註2:必選修5科10學分,係指在教學原理、班級經營、學習評量、教學媒體與運用、課程發展與設計、輔導原理與實務及教育研究法共7科裡選5科10學分。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師資職前教育: 法規內容

主旨: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如說明,請查照。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培育學系之輔系或雙主修學分,並出具該培育學系審核認定已修畢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資料,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十、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應終止實習之必要。 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情形,實習指導教師顯無法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實習學生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視訊方式辦理。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日止,得適用舊法規定,考試通過後取得教師證書;如過渡期間內考試未通過,統一適用新制,考試通過後須重新實習。

師資職前教育: 教師資格檢定舊制適用期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師資職前教育

*前二項人員,以明列於幼兒園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幼兒園教職員工名冊內者為準;未在名冊內而具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註1:本表經課程規劃之學系所(認定系所)-英語學系110年11月17日及12月15日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討論修正通過。 依照平臺檢核要求,一門課3學分,若有跨類設計,例如教育專業課程內的基礎課程,可列2學分;實踐課程,可列1學分。 (一)為使各次專長課程有所通稱,符應未來次專長課程增納之空間,增列「特定項目次專長課程」及其內涵、共通性開設原則等規範,以因應未來師資增能需求。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

師資職前教育: 教育實習與輔導組

※已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合格教師證書者,申請加註次專長將依申請日時之相關規定及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課程版本為認定依據辦理(申請日係為送交申請加註次專長相關表件時,師培中心課程與認證組收件之日)。 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符合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申請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檢具合於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之教學演示成績及格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實習學生在實際執行教學實習過程中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應適用或準用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通報。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 1、已取得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且完成教育實習,但尚未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者 (舊制 )。
  • 五、學科知能評量結果教育部將提供予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及轄屬國民小學辦理教師甄選時參採使用。
  • (三)配合融合教育政策,朝整體提升幼兒園師資之特殊教育知能,增列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及其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第一類與第二類(國小師資類科公費生)之報考考生為最優先錄取;其餘依第三類至第六類之順位序錄取參加評量。
  • 一) 專門課程,應修至少10學分,至少修習4個領域,並以非主修領域優先修習,其中英語為非英語相關院科系必修、自然科學為非理工相關院科系為必修。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資格條件,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師資職前教育 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開設的目的在於培育專科教師所應具備之學科教學知識,共計須修習26以上之學分。

師資職前教育: 教育部核定本校「111學年度培育中等學校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一覽表」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三)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報名表件(附表2)之在職(服務)證明書,必須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核,相關流程請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學前科、幼兒教育科)洽詢。

師資職前教育

前項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由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出具;教學演示及格證明由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服務學校共同辦理教學演示,經評定成績及格後,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 但於海外臺灣學校或僑民學校擔任教師者,由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經評定成績及格後出具。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第21條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師資職前教育: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

已具本校修習資格於他校繼續升學者,倘繼續升學之他校亦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由本校師培中心函請他校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同意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學生於入學後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師資職前教育 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依「師資培育法」第24 條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所定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辦理。 一、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培育中心 Center of Teacher Education

★第一類與第二類(國小師資類科公費生)之報考考生為最優先錄取;其餘依第三類至第六類之順位序錄取參加評量。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十一、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應終止實習之必要。 九、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八、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實習指導教師,應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指導實習學生;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每學期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4、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教學演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總表(110學年度起適用)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本次增列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供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註記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職前課程管理平臺

2、已取得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且通過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師資格考試,但尚未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者(新制)。 (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 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修畢前開課程者,依本法修正前原第9條第3項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資訊

五、學科知能評量結果教育部將提供予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及轄屬國民小學辦理教師甄選時參採使用。 師資職前教育 (二)為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具教學專業知能,確保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傳承,增列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及其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師資職前教育 依本辦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優先遴選校內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為實習指導教師。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大學以上學位證書,且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檢定考試。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得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申請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發給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或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師資職前教育: 教育部核定本校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註記次專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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