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數8大好處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工作時數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工作時數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某日,該僱員從公司送遞文件往客戶的辦公室,然後返回公司。 他往來公司及客戶的辦公室的交通時間,是他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除《最低工資條例》外,如果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作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須包括在內。

工作時數: 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工作時數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工作時數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工作時數: 服務項目

6、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紀錄,除輔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外,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 主管座車之主管,亦應負有記錄駕駛工作時間或簽認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 1、汽車駕駛,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工作時數

他又指標準工時即使降低員工每周工作時數,但因收入不足,可能需要延後退休,工作年數增長,一生總工時仍不變。 香港嶺南大學經濟系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濼生教授指出由於不同職業人士的勞動程度和壓力不同,不贊成「一刀切」設標準工時,但他認為可以設立50小時的每周最高工時以保障勞工健康和安全。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數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工作時數: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工作時數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每週工時40小時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最長為8小時,一般行業若勞資雙方約定以8小時作為工時約定,其中休息日、例假日可自行約定,並非限定要於六、日放假。 在2011年6月23日立法會會議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出政府明白長時間工時對員工的健康、家庭及社交生活都會帶來不良影響。

工作時數: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上訴人稱此行車班次間之未駕駛時間應計入工時,尚不足採。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工時規管的目的包括促進僱員的作息平衡、保障勞工的合理權益。 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工作時數: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就業人士在統計前7天內的工作時數中位數為40小時。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A1:隨著《勞動事件法》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上路後,「出勤」問題搖身一變,成為最容易讓雇主踩到違法線的重要項目之一。
  •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
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部分工時勞工,具中華民國國籍
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
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應依就
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三、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下列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保護法(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 6 條規定,由雇主
辦理加保:
(一)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 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 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工作時數: 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嗎?

例如勞工備勤時間、待命時間或候傳時間算不算是工作時間? 對雇主而言,關乎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付勞工加班費,或未給勞工足夠休息時間等違章責任的認定。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第33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今日選讀的高院判決具有相當參考價值,法院開宗明義就何謂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作了清楚的闡釋。 究竟採用時薪、月薪來請兼職人員對企業來說哪個較划算? 小編舉個例子以明年(2023年)調漲後的基本工資為例子,計算讓您了解。

工作時數: 延長工時-實施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作時數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工作時數: 時間魔術

按照僱傭合約,僱員於上午9 時至下午1 工作時數 時,以及下午2 時至6 時在公司工作。 此外,他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於下午6 時至7 時期間超時工作。 該僱員由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以及下午2 時至7 時的時間,均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重複記載、過度細節與無助了解主題的堆砌內容等需要考慮除去。 工作時數 (六)本件各行車班次間之空檔時間既非待命時間而係休息時間,且不得計入工時,業如前述。 則就本項爭點部分,本院即無再為審酌之必要及實益,併予說明。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加班在我國勞動實務上為常態,而且加班費係工資之一種,加班亦涉及雇主如何調派人力,因此加班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是非常重要之一環,筆者在此介紹關於「月薪制」之平日、休息日、休假日之加班費規定。 筆者之後會再另外撰文介紹「時薪制」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勞委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釋:「……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等語,亦同此旨。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工作時數: 工時中位數|港人工時中位數為40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工廠、公
司及行號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由雇主
辦理加保。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及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
業以外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
自願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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