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司法院公報 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 目前兩岸當局之間依據各自憲制互不承認對方的合法性,強調中國大陸或台灣屬於法理上的領土的一部分,但依據現實司法管轄之原因,兩岸法律互不隸屬,在《憲法增修條文》修訂憲法本文後,中國大陸公民並不擁有中華民國的公民權,自由地區人民亦非中國大陸居民。 2005年2月24日,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訪問中國大陸前,與中华民国总统陳水扁進行会晤,雙方達成十項共同結論。 國民大會於八十八 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正程序牴觸上開公開透 明原則,且衡諸當時有效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亦屬有違。 依其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明 顯瑕疵,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國民大 會代表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或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對選區 選民或所屬政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旨,亦無從貫徹。 此項修憲行 司法院公報 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司法院公報: 司法院公報第64卷第2期(111/ 关于中国中央电视台的电视节目,请见「海峡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