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8大優點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機關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縱使為函釋3中「因應市場需要」而「臨時」增加雇用之勞工,惟其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仍屬於事業單位內經常性存在之業務,故縱使其屬於因應市場或客戶需求「臨時」增加雇用之勞工,亦不得以定期契約聘僱之。 至於函釋4之人力派遣業,除現行勞基法第9條已明文規定派遣勞工應為不定期契約外,亦由於派遣業務屬於派遣公司之主要經營項目,故自然屬於「常態性」業務,無法簽訂定期契約。 我國勞動契約按勞基法第9條之規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同條並有明文,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一、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則為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有關港口國監督官員執行SOLAS規定之檢查,下列何者不是該公約所定,得為滯留船舶(Detention)之缺點?()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免派員監辦,無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准。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及收入金額之絕對值合計認定之。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不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部分款項。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機關依採購法21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額。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21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開標、監辦程序。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371項投標廠商資格。

  • 機關如設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稱之「有關單位」,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亦得指定非前述有關單位之其他單位執行監辦工作。
  • [105-3] 23.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免稅額為2,400萬元)。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4.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強制雇主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 4.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會計師考試試題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

  •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採購法221項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物品。
  •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如經機關審查資格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得於評選會議中洽廠商釐清。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在政策與法令 勞動基準法概論及勞動權益保障案例《解答》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不包括下列何種工作型態?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是以,雇主如不希望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契約轉換成不定期契約,應於前述契約期滿後,不讓勞工繼續工作,甚至前後勞動契約間斷須超過三十日,如間斷未超過三十日,則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僱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存查,若違反會依勞基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

勞動契約(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形式拘束。 倘雇主長期與勞工一年一簽,又經常指派該勞工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該勞工實際上從事的工作具有「繼續性」,而實際上性質屬不定期勞動契約。 舉例而言,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 另,有關違約賠償之金額,應與該事業單位實際因此所受之損失相當。 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檢視契約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定要件及合理範疇,據此確定賠償金額。

16.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在職業安全衛生1. ( 對於核計勞工所得有無低於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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