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認定8大優點

「一、查依本會87年3月2日台87勞動三字第006280號函示,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二、依照上述規定,在另一工作場所高雄的工作時間也應併入工作時間,並就超過表定下班時間的時段支付加班費。 如果是基於公司要求提早到公司打卡再一起出發至另一工作地,此時搭車途中員工沒有空間自主權,應視為工作時間。 另,事業單位常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大多法院見解並未直接認為此為違法,而會進一步檢視勞工於該30分鐘緩衝時段之休息情形:倘若勞工於該時段內確實無須工作,法院即多會尊重上開作法,肯認得於緩衝時段經過後再起算加班。 但到底休息時間該不該支薪恐怕很難認定,因為根據勞基法規定,休息時間如果勞工可以自由運用,雇主就不用支付薪水,但如果休息時間會被分派任務,雇主就得依法支薪。 但就怕有老闆明明沒支薪卻要員工用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找工作前可要好好問清楚。

  • 由此可見,超時工作與輪班制導致休息時間不足進而影響健康,是護理人員高離職意願的主因,然而勞動部卻以「人力不足」作為拒絕提高休息時間的理由,可謂倒果為因。
  • 關於雇主的職災責任以及補償種類,可以進一步參閱:林大鈞(2020),《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職業災害補償有什麼種類?》。
  • 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 被保險人之工作性質如為其原本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例如駕駛員等工作,屬本準則第3條之執行職務;如非在其原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內,而受雇主指派取物、開會、參加訓練、活動等,即為本準則第9條規定之情形,應受本準則第18條規定之限制。
  • 集團總經理唐玉書表示,這將成為亞果第二個跨國合作遊艇會,未來也將持續帶領會員走出國際,體驗不同國家風情的海洋生活。
  • 全台最大網路書城「博客來」傳出以假承攬真僱傭方式與一名打掃阿姨簽約,如今無故將對方解雇,甚至連退休金都沒有,被律師揭露後,憤怒的網友紛紛湧入博客來臉書痛批,發起拒買抵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休息時間認定: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關於「加班」常見7大問題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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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轄下勞安所的調查(2014)也應證陳玉鳳說法,研究指出僅10.9%護理人員「未曾出現離職念頭」,至於使護理人員想離職的因素,前五名為「健康受到影響」(18.7%)、「家庭因素」(12.7%)、「輪班」(9.9%)、「工作超時」(9.7%)、「休假時間不足」(9.5%)。
  •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定「連續性」工作,因具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事業單位如有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情形,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三十分鐘。
  • 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 他認為,修法後大開後門,勞工會受到怎樣的對待取決在於「店經理」。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至渠等值勤時提供之勞務內容,既經上訴人訂有「值勤狀況緊急處理手冊」為規範,與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內容是否相同,即非所問。
  • 2020年1月1日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

因為這樣的錯誤觀念,因此就衍生出巨大的勞資糾紛。 在我以前的客戶之中,我曾經建議業主如果是企業要求的話,休息時間便開始計算加班費,讓員工即可休息、又可多領加班費,這旨在鼓勵員工的工作效率及向心力,這個方式目前還得到不錯的效果,不過一般企業不會這麼做,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對於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等名詞做一立法上的明確定義,上述各該名詞之定義可見諸於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所為之釋示,以及最重要者是法院在個案中援引該等釋示或國內外學說或外國立法例所建構而成的司法實務見解。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二)本件上訴人受僱擔任被上訴人大客車駕駛工作,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出車時間採排班制,雙班組者,作一天休息一天,單班組則作六天休息一天。 上訴人得預估每次出車之時間,在趟次間之時間,得自由休息、從事休憩活動或外出,亦得拒絕被上訴人臨時指派的出車,及無需從事車輛清潔、保養及檢查之工作,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並有證人范錦河、陳添財之證詞及巴士清洗合約書、公出登記表可稽。

休息時間認定: 員工下班途中車禍,可以請假多久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今年勞動節當天,全聯羅姓員工在工作場所因顱內出血倒下,一週後過世,雖然台中市勞工局8月15日發文認定「資方未詳實記載上下班時間」,重新啟動是否過勞死認定,至今尚未有結論;然而,一份家屬在羅姓員工房間裡發現的班表,已透露她事發當日就是「晚班接早班」的典型花花班表狀況。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休息時間認定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topic2.

休息時間認定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休息時間認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被保險人之工作性質如為其原本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例如駕駛員等工作,屬本準則第3條之執行職務;如非在其原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內,而受雇主指派取物、開會、參加訓練、活動等,即為本準則第9條規定之情形,應受本準則第18條規定之限制。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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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輪班制的休息時間對勞工特別重要,因為休息時間的不足會造成勞工安全事件,間接的有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安全。 但《勞基法》在一例一休的二次修法中卻又放寬了規定,只要達到法律的要件,還是可以變更休息時間到8小時,但這樣對勞工、社會真的有比較好嗎? 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沒錯,就是大家都是覺得沒有問題才是大問題,因為加班是要勞資會議同意而不是勞工同意,而企業正是沒有勞資會議的成立或有勞資會議卻沒有3個月開會紀錄,同意勞工可以加班而被處罰。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休息時間認定: 勞動基準法重點概要 ::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案被保險人平日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其下班返回宿舍,再自宿舍返家途中,已非屬上下班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其所發生事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休息時間認定

是以,不但被上訴人在總公司或各分店實際從事水電保養及維修工作之時間為工作時間,即被上訴人自總公司打卡上班後,駕車至各分店工作所需路程之時間,以及工作結束後自各分店駕車返回總公司打卡下班所需路程之時間,均應認係工作時間,上訴人辯稱上開路程所需之時間不應計入上班時間等語,不足採取。 若單純以勞基法第35條而言,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因此,如果勞工下午工作時段是從1點到5點,則雇主於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即得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就此而言,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休息時間認定: 勞資會議是什麼?勞工真的能坐下來跟老闆好好談?

執政黨重啟《勞動基準法》修法持續引發爭議,其中輪班制休息間隔從原本至少11小時,變成經勞資合議可降為8小時;令人想起今(2017)年勞動節當天因顱內出血倒下、一週後過世的全聯羅姓員工,事發當天即為「晚班接早班休息不到8小時」且「連上七天班」的情況。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如果不是必要的外出用餐遭遇事故受傷,就不是審查準則所認定的外出用餐職災。 例如已經在公司餐廳吃飽了,但因為嘴饞好想再吃雞排配珍奶而外出購買,途中遭遇事故受傷,恐怕較難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如果可以舉證公司有強制員工搭乘公司車,車程時間才可能計入工作時間。

其他諸如員工登入系統打卡、GPS紀錄或行車紀錄器等亦可作為紀錄工具。 然而,若勞工於所謂之「緩衝時間」仍須提供勞務或待命,法院即可能認定該緩衝時間之規定是形同具文,而認為加班應自下班時間結束後立即起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763號判決)。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一)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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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因此蔡旻璋認為這次修法應該整體看待,輪班間隔11變8、單月加班時數46變54、7休1變14休2,都是在為資方增加更多排班彈性。 然而從反面觀之,事實上事業單位只要多增聘一名人力,每月正常工時176小時,就相當於22人次的休息日加班,或22人次的調移上限,遠大於這次修法所能提供的「排班彈性」;「應該是要增聘足夠人力,而不是反而將資方過去非法情況變合法;資方就地合法,勞方卻明顯過勞。」他說。 「一連串的修法就是一個原因,資方不願意多聘人力。」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理事長蔡旻璋指出,假如一個事業單位採取最低人力運作,只要有一個人請病假,人力就會匱乏短少,後面的班勢必要往前挪移遞補,就會產生輪班間隔少於11小時的情況。 整個班次往前挪移,就可能產生連續上班、例假日調移上班,甚至單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的情況。 由此可見,超時工作與輪班制導致休息時間不足進而影響健康,是護理人員高離職意願的主因,然而勞動部卻以「人力不足」作為拒絕提高休息時間的理由,可謂倒果為因。

休息時間認定

於資訊通信科技快速發展與電腦、網路等之普及,職場環境與就業型態隨之發生變化,除傳統上以外勤工作者,另勞工可藉著活用資訊通訊科技,於自宅或其他得使用網路等通信設施之場所提供勞務,而不受時間場所之限制,此所謂的電傳勞動,對於我國現行法制以直接管理之工作場所為主要對象形成挑戰。 我國勞基法在第四章針對法定正常工時、加班、休息、例假等事項,制定勞資雙方之最底基準,另一方面,雇主基於經營考量,不斷在原定勞動型態上,調整工時規定,而產生非典型僱用型態,對於傳統工時制度形同新的挑戰,勞資雙方均應認知相關法律,以免自己權利受損。 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根據 休息時間認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綜上,應認○君值勤C班之實際工作時間應為13小時(即出勤14小時扣除兩次吃飯時間各半小時),上訴人有使○君於上開日期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等情實」等等,認為並無違誤,因而駁回雇主之上訴。

休息時間認定: 待命時間

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惟若該活動非受雇主之命辦理及可由員工自由參加者,因非可歸責於雇主之責任,尚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 另本會79年9月27日台79勞保2字第21395號函停止適用。 是訴願人與所僱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時30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8時,訴願人使勞工於13時30分至18時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未給予30分鐘之休息,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休息時間認定

而84.5%護理人員認為「工作會影響健康」,原因又是以「覺得睡眠不好」(60.2%)為大宗。 休息時間認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關於雇主的職災責任以及補償種類,可以進一步參閱:林大鈞(2020),《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職業災害補償有什麼種類?》。 一、每週固定一天支援b醫院,如果當天是先到a醫院,再從a醫院前往b醫院,那麼a醫院到b醫院的車程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認定: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認定及計算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休息時間認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休息時間認定: 企業內訓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特休假也有別於一般請假性質,且因為排定權在勞工,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可能因此受罰。 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企業不要永遠站在「我有付加班費」的立場來思考事情,員工有時要的不止是只有這些,多一些照顧員工的方式與措施,換來的會是向心力與忠誠度,這是目前很多企業都忽略的一塊。 (六)本件各行車班次間之空檔時間既非待命時間而係休息時間,且不得計入工時,業如前述。

休息時間認定: 法規異動

勞動事件法將舉證責任反轉到雇主身上,不管是工時、工資、員工的認定,對企業端而言,殺傷力其實不遜於一例一休,因此不管是身為老闆的你或是當員工的你,都不能掉以輕心新上路的《勞動事件法》。 2.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則雇主否認指派或容認勞工加班由雇主舉證。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休息時間認定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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