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勞基法詳細資料

總而言之,上開的產學合作辦法訂定了許多概括性的方向與目標,卻忽略了實習生的本質與一般的勞工是很相近的,當我們把實習生與上述其他兩種身份別的「準勞工」相比,就會發現現行法定對於實習生的保護稍顯薄弱。 但因建教生與事業單位間並不是僱傭關係,不適用就業保險,所以不計收就業保險費,事業單位也不須為建教生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工資墊償基金。 而建教生其實不是嚴格意義的勞工,最多只是準用部分勞基法的規定而已,但是自從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施之後,反而比勞工有更多的保障,備受呵護。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實習生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基此,以學習為目的之校外實習,自然無法與賺取報酬為目的之僱傭關係等量齊觀。 ■ 很多企業以為進用實習生不用給薪,但如果學生到企業實際上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身分就等同於勞工,名義上是用實習生,但實質上是「工讀生」,企業徵才不可以「假實習、真僱用」。 I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技職司長楊玉惠表示,實習模式多元,需要廣納各界意見,目前理解中,像是教育行政相關科系的學生到教育部實習,就是一般型,但如果是餐飲科到餐廳去實習、擔任廚師助手或服務生等,就屬於工作型;而學校應該配合科系安排學生實習,不能因為廠商特性而要求學生違背自己的專業。 教育部政次姚立德表示,該業者為第一次成為高餐實習機構,校方有跟業者簽訂合約,但業者要求實習生另簽合約,學生因社會經驗不足,因此容易受騙。

實習生勞基法: 企業內訓

至於大專院校為發展特色規劃課程,與實習機構合作開設之產學合作課程,參與之「實習生」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仍需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契約而定。 實習生如事實上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者,即為該法所稱之勞工,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 此外,郭國平提到,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或雇主勞動關係3個月到~1年內,勞工須在離職前10天告知雇主,此案中所簽合約卻規定員工應於3週前告知雇主,明顯已違反法勞基法規定,自屬無效之約定。 他強調,此次勞資爭議處理案未來訴訟攻防焦點需視所簽合約具體內容而定,任何勞動契約違反或抵觸勞基法者,不生法之效力。

  • 若是學校與企業所簽的「實習合約」,學生的身分是以學習為主的「實習生」,則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勞工》,其相關報酬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之(如:支給實習津貼、交通津貼),需視其所簽合約而定,惟其他相關勞動條件,仍需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I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 再者,78.7.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台勞動三字第16413號函:「本案事業單位委託專科學校代招技工訓練班,該技工訓練班若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受訓學員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其訓練期間除另有約定外,得免予合併計算年資」。
  • 教育部政次姚立德表示,該業者為第一次成為高餐實習機構,校方有跟業者簽訂合約,但業者要求實習生另簽合約,學生因社會經驗不足,因此容易受騙。
  • 除了要每天7點前到班,晚上9點閉店後才能下班,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外,老闆還向2人表示,「早上班不能打卡,一定要準時打下班卡」,並且由老闆代打卡,所以2人根本不知道實際的工時狀況。
  • 在主管機關勤於勞動檢查的介入下,勞資關係均有被放大檢視的可能,企業人資部門對此應有認識,以免遭實習生檢舉,反而損及產學合辦校外實習培育人才之美意。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例如「AI因由夫來」團隊,由9位淡江大學研究生組成,替產業的各種不同情境解題,例如設計問答機器人來協助紡織廠員工的產線作業。 而今年最新的成果,則是利用AI判斷棒球賽事中的野手撲殺鏡頭,能夠在長達3小時的比賽影片中,快速擷取出精彩三振畫面。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實習生勞基法: 【讀者投書】勞基法三十年 實習生好可憐 | 陳帛威 / 多元發聲. …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郭國平建議,實習生若是支給「實習津貼」,薪資雖可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但仍須依基本工資規定辦理為宜。 若雙方簽訂的是「僱用契約」,則薪資、福利等勞動條件,自須按勞基法規定辦理。

實習生勞基法

在主管機關勤於勞動檢查的介入下,勞資關係均有被放大檢視的可能,企業人資部門對此應有認識,以免遭實習生檢舉,反而損及產學合辦校外實習培育人才之美意。 2.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該法令沒有規定要發給學生津貼,但學生如果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給予工資。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目前學生在校外實習分2種,一種是如永采烘焙坊的案例,由學校接洽、算是「產學合作」,另外則是學生自行向企業投履歷、自行接洽,這種則在《勞基法》有相關規定;日前PTT一篇「檢舉實習不給薪水」的文章被網友推爆,就是利用勞檢制度檢舉,也成功讓該公司依照基本薪資給薪。

實習生勞基法: 內容

技術生之工作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比照一般勞工,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等規定,不得低於法令最低基準,但受訓之津貼部分,並非工資,不受最低基本工資保障。 實習生的話可能就比較沒有保障,因為實習生通常是為了學位來實習的,勞健保、勞退都不須要,但前提是公司要和實習生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不過如果實習生來你公司實習,單純只是實習哦,才能依照實習生的規定,如果要他做跟一般勞工一樣的事情,那就會是勞工了,基本上就會準用學徒(技術生)的規範。 為保障建教生職場安全及維護基本生活,勞委會勞保局表示,與學校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如僱用員工已滿5人,就應在建教生到訓當日為他們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單位,如果建教生表達參加勞工保險的意願,也應依規定辦理加保。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實習生勞基法 人稱菲大,菲利普(宋克家),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上承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資深顧問)以及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實習生勞基法: 精神病患逃院 實習生尋獲就醫

大家可能有發現到我上面一直用「工讀生」這個職稱,而沒有提到「實習生」吧! 實習生勞基法 以上三點建議或許不是人資可以全部掌控的,但人資有責任跟相關部門做好協調、關注、溝通。 工讀生本來就是短期性質,工作穩定性不高是很正常的,不要用正職人員的標準看待,他能做多久其實是取決於公司的種種做法,從招募需求開始,經過面試挑選、工作指派等等,當我們在抱怨工讀生時,應該先看看自己公司做了哪些。

  • 看完兩篇文章瞭解了學徒、建教生、工讀生以及實習生的差異以後,未來店家應該也會更知道要怎麼去遵循這些法規,了解這些差異之後店家也更可以知道自己要聘請的是哪類的員工,以後要工作的大家也可以多多去注意哪些是應該要有的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另一方面,若為學生與企業所簽之「僱用契約」,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工讀生,其身分屬勞工,因此薪資、福利(勞健保)及相關勞動條件,自需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 勞動部職安署指出,針對建教合作機構,無論實習生或建教生是用,進行一般檢查安全部分特別注意,尤其年輕員工教育訓練更是關鍵,去年查核100家,約1成訓練不合格。
  • 第二,學校邀約企業進行產學合作時需要依規定簽訂契約,這時,企業須清楚簽訂契約的屬性,再根據對應的法令來判斷是否給予報酬。
  • 建教生主要是高中職的學生在透過學校與事業單位的合作下,一方面在學校修習學科與專業科目,一方面則到所學相關的企業或單位進行實務訓練,美意是透過這樣的課程架構,讓學生在學校與職場的銜接更加順利。

一位在大學任教的老師請託友人提供三個實習機會,說不必給薪,津貼就隨便給,公司不必打實習分數。 友人礙於交情只好答應,且承諾會給每天150元的午餐和油資補貼。 實習生勞基法 結果來的學生所唸的科系根本和他公司經營項目完全無關,友人不知該如何安排工作,三個學生呆坐了一天,第二天三個都沒來,打電話去問,學生的回覆是:其他同學實習的補貼最少都有一天200元,所以他們不去了。 首先,我一直認為做人資一定要有「將心比心」的同理心,要站在老闆的角度、各部門主管的角度,甚至是員工的角度。 不外乎就是薪資多少、有沒有勞健保、要做哪些工作、工作時間及特休等等,這些都必須也應該事先清楚告知。

實習生勞基法: 產學合作之「實習生」

1.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學生為「建教生」,領取的報酬是「生活津貼」,不可低於基本工資(108年基本工資規定),也不能超時訓練,違反上述的規定可裁罰5-25萬,並且可以按次處罰;處罰兩次仍未改善的企業,三年之內不能參與建教合作,還會被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指學校透過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在機構內接受職業訓練,並領取一定數額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例如資訊科的學生到電子公司、餐飲管理科的學生到餐廳接受訓練。 勞動部表示,建教生準用第8章技術生規定,2013年起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由教育部主政。 為督促事業單位遵守相關規定,也逐年實施專案檢查並將結果函送教育部,作為審核建教合作機構參考。 至於全教總希望納入勞動部作為實習生的主管機關,才能發揮對企業的規範效力,楊玉惠表示,不必在意主管機關,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實習工作也是課程內容之一,主管機關依理為教育部,但就如同建教法一樣,教育部和勞動部會密切合作,保障實習生的權益。 目前我國技術生行業範圍,由主管機關指定,除了上述技術生、建教合作生外,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3項,準用技術生規定,給予一樣的法律效果。

實習生勞基法

AI創智學院目前已成立人工智慧系,並規劃完整的五大學程:人工智慧/人類智慧、數據科學、物聯網、雲霧邊緣計算、創新與創業;目的是為學生打造個性化與適性化的學習路徑,不論是淡江大學自行創新的數位教學,或是國際證照的取得,都能透過實體和數位課堂、工作坊、研習營,來培養以AI進入產業的競爭優勢。 AI應用的五花八門,不是紙上談兵,有很多企業面臨的問題,都已由淡江大學的AI團隊提出具體解方,並不斷與產業合作,優化AI的整體表現。 淡江大學資工系特聘教授張志勇,從「AI產業實戰應用人才淬煉計畫」 第一屆舉辦,就與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廖文華教授、淡江大學游國忠教授合作,曾經帶領「AI因由夫來」、「馬訓冷凝」等多支跨校團隊投入,每年都獲得優等、傑出、特優等名列前茅的獎項。

實習生勞基法: 工讀生、實習生傻傻分不清?雇主徵才前搞懂3重點管理不頭痛

對於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職災補償權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時訓練,尤其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機構不可以要求學生接受訓練;另外,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時間比照辦理。 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情形,機構應該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 前面提到的技術生、實習生與企業的權利義務關係,前提都是學生在實習期間所從事的是學習與訓練,如果有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學生就會同時擁有勞工(受僱者)的身分,對於學生的工資、勞保等勞動權益,雇主就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然而實際上,資方往往將實習生視為便宜(或免費)的人力,將沒有學習價值的工作塞給最底層的實習生。 南華大學榮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7年大專校院職涯輔導成果評選─績優職輔學校組」銅等獎,校方因提供學生完善的職涯輔導,落實課程學用合一,結合產學合作、證照輔導、全面實習等機制,輔導學生一畢業就能和工作接軌,近年畢業生就業率達9成。 或許,有些讀者會提出質疑,既然技術生根本不是勞工,為何要在勞基法中特別規範「技術生」呢?

實習生勞基法: 實習可以領薪水!年資納入勞保 「學生只要工作就是勞工」

機構不可以因為學生提出申訴、協調、調解或訴訟,就給予不利或是差別待遇。 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 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國民。 技術生依法有勞保保障,也可以跟雇主約定「生活津貼」,但是生活津貼並不是工資,金額不受到基本工資的限制。 在甫揭曉的2022 AIGO競賽中,淡江大學組成的AI跨校團隊又再度傳出捷報,勇奪4項優等、3項佳作,拿下180萬元的總獎金。 更重要的是,這些優秀的學子,因為接受淡江大學的AI養成教育,以及AIGO競賽的實戰洗禮,已成為兼具前瞻思維、產業視野以及AI專業的種子人才,也是台灣迎接全球AI狂潮的新世代生力軍。

AI領域近年表現最出色的高等教育機構之一,就是淡江大學;過去四年,淡江有多組師生團隊參與「AI產業實戰應用人才淬煉計畫」,投入科技、精密製造、零售服務、體育運動、數位政府、智慧醫療等各種產業實戰場域練兵,不僅勇奪無數獎項並申請多項專利,還因此成立了AI創智學院。 工作,對部分的人來說是夢想的實踐,但對更多人來說,是家庭的支柱。 許多人大半人生時間都如同在勞動市場的一葉扁舟,對於法令,你怎麼能不在乎? Workforce,我們是一群有人力資源、職業訓練及勞動檢查員經驗的團體,希望透過以往的實務經驗,用文字與圖解試著摒除複雜的勞動法令所致生之迷霧,讓勞資雙方都能了解這份國家制定的說明書。

實習生勞基法: 實習可以不給薪嗎?2重點帶你快速了解!

相信大家在經營美容工作室時,也會有相當的疑問,不了解哪種身分的員工須要給予如何的福利,又或是如果真的要解僱時應該要做甚麼樣的行為才不會違法,以下我們就來 一一的分析給大家看。 舉例來說,薪水較少卻要做更多的事,或是工作出錯了,要承擔較多的責任,或是正職員工沒加班,卻要工讀生生加班,這些都是不公平不合理。 另外公司的主管和同事的相處,不會因為是工讀生而有貶抑的差別待遇。

但因為契約義務仍有給付勞務之成分,權力地位與雇主並不對等,所以勞動法令將之納入保護。 實習生:校外實習課程屬學校正式課程,列入畢業學分,非僱傭關係,不得保勞保,實習單位不提供工資,或以助學金方式給津貼;如給工資,視同僱傭關係,則歸勞基法規範。 無論如何,沒有透過專法制定的各項機制與學校合作的事業單位,是無法自行招收建教合作生的,這也確保了高中職學生可以在專法的保護傘下進到一般企業實習,相較於此,以下要提到的「實習生」可就缺乏了以上的保障了。 若有簽訂勞動契約,當然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若沒有簽訂,則回歸適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所管轄。

實習生勞基法: 內容—

然而,相較於法律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實習生不論是在訓練時間與費用、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來具體規範,只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以簽訂書面契約的方面來處理。 不過,學生實習期間如果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則書面契約條款的訂定,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實習生與上述的技術生與建教合作生雷同,都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並透過學校的學科輔助以了解企業實務上的運作情形。 其次,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以及勞工保險等權益,都準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機構應跟學生簽立建教訓練契約,內容應該包含生活津貼、團體保險、申訴或協調處理等,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 實習生勞基法 此外,不能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以及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等等。 至於另一種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透過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且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的,稱為實習生。 實習生勞基法 雖然通稱為實習生,但是在從不同的法律規範,可能有不同的名稱,以及不同的權利保障,而大學生到企業實習,法律上比較可能是技術生或實習生,關於他們的薪水(津貼)及勞保保障分別說明如下。

實習生勞基法: 大學未具本職兼任教師 最快明年8月納勞基法

至於實領薪資低於原約定薪資,郭國平分析,此案須視合約內容為準,學生所支領的報酬是屬於「工資」或是「實習津貼」? 本案實習時間長達一年,即便非屬「僱用契約」,他建議,所給付的薪資宜不低於基本月薪規定辦理為佳。 實習生勞基法 綜上,實習生於實習期間與企業之關係,應依實習內容及方式,就個案事實為認定,若單純為學習之目的,自非僱傭關係,實習期間之年資無須併計;反之,則否。

如此優異的表現,吸引了各領域的企業龍頭高度關注,例如台灣微軟便在2020年邀請淡江大學參訪,並成為策略夥伴,因此催生了淡江大學的第九個學院—AI創智學院。 而其成立宗旨是 – 培養學生成為各個產業領域,解決問題的關鍵人才,這也與此計畫的目標「投資人才、創造未來」深切呼應。 上述淡江大學的AI團隊們,藉由「AI產業實戰應用人才淬煉計畫」的競賽,與產業出題方跨域合作,不斷地鍛煉實戰經驗,因而得以與產業實務高度接軌,提早了解產業對AI的需求,也培養了學生必要的職場溝通及AI專業技能。

實習生勞基法: 同樣是「實習」,名目不同,權利義務也大不同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