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罷免辦法必看介紹

所謂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876號、103年度臺上字第62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 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7號判決所示: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本件爭點厥為:系爭第24屆理事長選舉究有無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第9條及第11條規定。 然按「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前項第4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亦為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 而查,系爭菸酒工會固屬人民團體,然亦為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監督之工會法人性質等情…則被告主張依工會法第26條,系爭菸酒工會第24屆理事長之選任之規定,倘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訂定者,自當可排除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之限制等語,當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257號判決所示:按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為法人,被上訴人基隆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性質上應為一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

四、登記後,團體章程及對外名義,可自行增列【社團法人】文字,如章程,公文,信封,收據等等。 五、團體於完成法人登記後,僅須備1份公文,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檢送至本部備查即可。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第33條 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15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社會團體法規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七、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改選後超過2次會期未召開定期會,惟期間曾經召開臨時會,是否適用人民團體法第30條規定釋義。 本會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經由出席會議人數(含有效委託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本辦法依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六章第十八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四、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 時,或其本人為被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一、任期尚未屆滿時,如遇出缺,請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7條規定,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如理事、監事人數已達三分之二,團體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補選足額。 惟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任期屆滿須改選時,協會須依章程所置員額規定辦理,選舉出相同的人數。 如想要異動理監事、常務理監事之人數,需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提於會員大會中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變更章程後,始得實施辦理;已辦理法人登記者,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社會團體解釋令彙編

新當選理事、監事產生後,應於十五日內由原任理事長召集當選全體理事、監事,分別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前項無記名連記法,如改為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須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人民團體選舉票之格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印製。 又依該法第66條規定制立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對於選免方式訂立詳細之規範,未依章程或法令選舉理監事效力為何? 訂定分區選舉辦法:人民團體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併同理事會議紀錄、分區選舉辦法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2017年6月20日,中選會確認提議人數為2984人,符合規定的有2637人,不合規定347人,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1991年7月16日3%12%1994年7月15日3%12%刪除監察委員罷免之規定。 1994年10月6日3%12%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之內為之。 中華民國罷免制度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民選(地方)首長、民意代表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修2法 鬆綁人團及社團的管制

但整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由人民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 ﹝2﹞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或會議所推定之代書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
  •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 例如,應選名額為四名,每位選民即可投四票,以得票較多的四位當選。

﹝3﹞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且全數出席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限制。 ﹝2﹞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條文內容

﹝2﹞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或罷免票,無法依前項規定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選出會員(會員代表)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對前項宣布之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就任未滿六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 按「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工會法第35條定有明文。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第35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第37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38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 按工會法第三十條規定:「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並未排除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適用,依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二十一次民庭會議決議,會員對於大會之違法決議,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至於選舉,工會理事監事之選任、解任以章程定之(工會法第十條),如其選舉以召開會員大會之方式舉行,其召開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自仍有民法第五十六條之適用(司法院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一○○五號法律研究意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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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卸)任理監事如仍為該團體之會員,自然可以有被選舉權。 二、理監事除團體章程另有限制外,可以連選連任。 三、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其次,為保障選舉罷免過程公開透明,本次修法也新增人民團體應向會員主動公開會員名冊之規定,杜絕少數人把持會員名冊的資訊不對稱情形,讓全體會員享有公平競選及意見表達的機會,促進團體的和諧與團結。 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其聘僱與解聘(僱)以「專任」為原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本局備查,但不得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惟若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修法鬆綁管制 落實人民團體高度自治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亦規定,人民團體選舉時,以採用無記名全額連記法為原則,但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但限制連記額數於圈選時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綜言之,人民團體選舉制度係採全額連記法為原則、限制連記法為例外的雙軌制。 理監事補選:理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 2/3 時,應召開會員大會補選足額。

相對地,如果限制連記比例過高,則小團體的獨立運作空間將相對緊縮,不同次級團體之間換票的重要性增加,多數派欲掌控全局所需的人數下降;少數派欲當選所需掌握的票數也相對增加,自然對少數派較為不利。 中華民國 79年6月29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11415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一、可電洽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詢問。 二、上「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進入首頁右邊「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可關鍵字查詢),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三、若地方性社團得於各縣市政府網站中查詢或洽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翻修「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鬆綁相關作業流程

﹝1﹞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或罷免結果。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布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另查候補理監事在未遞補為理監事前並未具有理監事資格,不能行使理監事職權。 第八條之一 出席投票會員之資格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審定,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社會團體、工商團體(非社團法人):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2/3 以上同意。 訂定通訊選舉辦法:人民團體理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併同理事會議紀錄、通訊選舉辦法函報本局備查,再行適用。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全台剩新北、桃園未全面公開議事影音 內政部:持續要求改善

係人民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非營利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社會層面,純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包括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醫療衛生、宗教、體育、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等團體。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中外文本。 罷免失敗2021年,「刪Q總部」領銜人楊文元發起立法委員陳柏惟罷免案。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罷免歷史

中華民國83年8月1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第十九條(以一票計算) 人民團體之選舉,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民團批拖延eID相關訴訟 內政部:訴訟代理人已事先請假

…末按所謂「選舉無效」,乃係指選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選舉舞弊之情形,不包括對無效選票誤認為有效之問題,因無效票之認定標準,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有列舉規定,有如前述,然見仁見智,各人看法未必一致,縱有認定錯誤,如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亦不發生違法問題。 再本次當選之理事,於同日召開理事會選舉上訴人甲○○為理事長之決議,亦非會員大會(總會)之決議,被上訴人一併請求撤銷,尤屬無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132號判決)。 一、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 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再 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辭職後出缺由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倘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擇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足額。 (註:故遞補後若達三分之二,則不須立即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惟須在召開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補選;足額係指章程所定理事、監事名額。 )惟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應自出缺之日 (理事、監事會決議通過其辭職案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

工會章程中沒有規定任何選舉方式,而工會亦未再另訂選舉辦法時,自可適用法定規定。 工會章程若已明訂選舉方式,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則適用該章程。 1.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本案協會第3屆理事、監事任期至101年2月2日屆滿,而提前於100年7月30日辦理改選,法雖無明定,惟事涉現任理、監事權益,應經全體理、監事同意,使得提前改選。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理事會議亦得受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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