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 所詢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依前揭規定,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員工旅遊係屬職工福利,惟員工旅遊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視同員工之薪資所得,帳列薪資費用。 二、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70﹪,且未將結餘款向主管機關提出使用計畫,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經費支出限制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該條款規定的70%支出比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稅務電腦題庫 惟嗣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應先由該基金或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其餘額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職工福利委員會解散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明訂者、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依商業團體法訂定者、各職業工會章程依工會法訂定者、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私立學校及依法成立之政黨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限制。 (9)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四年為限。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請備具會計師查核之簽證報告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