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6大伏位

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 所詢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依前揭規定,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員工旅遊係屬職工福利,惟員工旅遊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視同員工之薪資所得,帳列薪資費用。 二、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70﹪,且未將結餘款向主管機關提出使用計畫,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經費支出限制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該條款規定的70%支出比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稅務電腦題庫

惟嗣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應先由該基金或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其餘額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職工福利委員會解散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明訂者、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依商業團體法訂定者、各職業工會章程依工會法訂定者、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私立學校及依法成立之政黨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限制。 (9)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四年為限。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請備具會計師查核之簽證報告影本1份。 24.機關團體租賃房屋支付之押金適用百分之六十支出比例疑義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機關團體為其創設目的之活動需要,租賃房屋所支付之押金,於租約期滿可以收回,係屬存出保證金性質,不得列為支付年度之支出。 23.職工退休基金管理會保管之退休基金是否受支出比例之限制 ?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保管之職工退休基金,其本息除支付退休金及離職金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且每年支付退休金及離職金之金額多寡不一,應不受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規定之限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公司行號之各項設立、變更登記,帳務管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提撥至職福會的福利金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自職工薪資扣撥,應列為福利基金,免列入職福會收入;另一種則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就應列為職福會當年收入。 (1)請載明計畫名稱、救(捐)助團體、金額、用途、擇定該救(捐)助團體之原因、實施方法、辦理期間、預期效益……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1)說明書請載明上年度之具有成績辦理事項、期間、方法、成果、效益、支出金額、支出金額占該年度經費決算支出之比例……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2)年度業務計畫書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造報人並簽章;經費預算書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董事長、會計、出納及製表人並簽章(會計、出納不得為同一人)。 註:經本部同意動支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應於實際動支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中說明支用情形,惟不得於動支年度決算中重複列為支出。 2、經本部備查之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帳戶名稱請註明為財團法人○○○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專戶,以與其他帳戶用途區別。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惟未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應輔導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稅免罰結案。 ②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 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B.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捐贈人,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第八款但書各目所稱結餘款,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2、文件請載明財團法人完整名稱、會議年度及屆次,並加蓋財團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及備具簽到單(會議紀錄如經全部出席董事簽章者,免備簽到單;如有委託出席之情形,併請備具委託書)。 因為常被參考複製貼上,成為許多公司企業的合約內容,因此以下說明提到『機關』時會附加『或公司』以表示不是只有政府機關,也包含民間機構。 二、本公司投資之大陸公司,於99年12月8日經大陸當地行政機關核准提前終止公司經營,並進行歇業清算,清算期間為100年1月1日~100年1月31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例如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收取之報名費、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一、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二、故若涉及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部份,則貴會應以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始有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若非屬營利事業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尚無罰則;同時就支出部份取具合法憑證即可,尚無規定機關團體應以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三聯式統一發票,始得作為費用、成本支出憑證之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機關綜整回應

(2)新主(分)事務所所在地非屬財團法人所有者,另備具所有權人同意提供財團法人使用之同意書及所有權登記證明文件。 (6)董事(監察人)如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依該法第15條規定應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備具同意或備查函影本1份。 (三)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向法院完成設立登記後,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並報本部備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該支出比例之計算,分母為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分子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至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可列為支出項下計算;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

二、另外關於出售金融資產所得額計算,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因此有關交易所產生的稅捐,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計算所得額時予以減除。 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高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規定比率, 符合免稅規定. 其中,孳息收入是否包括—基金會所持有公司股票(捐贈給基金會)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一、機關團體所獲配股利(含現金及股票股利)或盈餘係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 機關或團體成立後受贈財產,屬免稅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但如受贈財產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基金之增加,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之限制。 (1)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備具。

財政部趁本次稅改,廢除所得稅法的股利免稅優惠,相關條文現正待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 同時雙管齊下,預告修正免稅適用標準,拉高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占收入比重的門檻,由現行一律六十%,改為年收一億元以上者,占比須達八十%,年收五千萬至一億元者,占比須達七十%,其餘則維持現行。 當年度研發活動之認定: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41.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法規資訊

經主管機關查明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俾促使機關團體積極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機關團體取得政府機關各項補助款或出租財產收取租金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之收入且為經常性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每月收入金額達20萬元者,應開立發票,但收入金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為1%。 各項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之收入,如為非經常性者,可向國稅局索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直接按5%繳納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36.機關團體組織有財產出租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機關團體出租財產,並收取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二、另外關於出售金融資產所得額計算,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因此有關交易所產生的稅捐,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計算所得額時予以減除。
  • 三、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比例如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再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
  • 近年來社會團體為彌補政府公共財貨提供不足,減輕政府負擔及提昇國民生活之幸福,紛紛成立許多具公益性質的文教基金會、社會福利團體等非營利性組織,政府基於鼓勵立場,對此類具公益性質之機關團體均提供各項租稅減免優惠措施。
  •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備妥及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備妥及送交。
  •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
  • 合約文字是死的,需要人去執行的,如果單單僅以合約文字就要拘束對方遵守,或者單單僅以解釋的方式就要逼迫不同意見的對手遵守,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 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陸投資損失認列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項: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稅目類別 問題主旨 提問內容 回覆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 房地合一下持有非固定資產之利息支出之適用疑義 有關105年度起實施房地合一後,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得否免予遞延而以費用列支? 一、 按「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所明定。 答案: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揭露送交成員相關資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採網路或媒體申報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連同1.文件資料,併結算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適用疑義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5.大廈管理委員會、消費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 大廈管理委員會、消費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係屬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七十。 )財字第四八六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名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第二條條文;並增訂第二條之一。 二、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機關介紹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再依法課徵所得稅。 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據免稅適用標準來徵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須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機關團體所得才能免納所得稅。 (五)財團法人倘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者,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機關團體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據免稅適用標準來徵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須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機關團體所得才能免納所得稅。 另有關社會團體提列基金之管道及金額,則仍請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現行條文為第15條)規定辦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答案: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機關團體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者,其最遲應於原編列使用計畫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已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變更前、後之支出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3) 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服務園地

(1)請載明貸款原因、抵押標的、貸款銀行、貸款金額、設定擔保債權金額、貸款用途、還款期間、還款金額、籌措支應方法……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2)不動產價值以市價計算,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元者,請備具市價證明;達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請備具不動產估價公司之估價報告1份;達1億元以上者,請備具不同不動產估價公司之估價報告各1份(共2份)。 (1)請載明原因、標的、金額、用途、費用、籌措支應方法、權利義務分配……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1)增加財產屬不動產者,請備具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增加財產屬現金(存款)者,請備具最新銀行或郵局存款證明;增加財產屬有價證券者,請備具最新所有權證明。

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