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條詳細懶人包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1114條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1114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111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1114條: 民法名詞解釋 – 扶養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1114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1114條: 1.2 聲請人自陳因相對人而無法請領補助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1114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1114條: 1.4 聲請人身分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1114條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若先生過世後,媳婦與公婆分居,則無需履行扶養義務。 而在繼承權的部分,民法第1138條有明定繼承人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由於媳婦是屬於「直系姻親」因此並沒有繼承的權利。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1114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註釋-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1114條 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建議找一個律師寫起訴狀,對於扶養義務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撫養費,待法院判決下來就可以強制執行扶養義務人的財產,這才是正規有效的作法。 日本民法728條規定,配偶死亡後,另一方可以申請終止姻親關係。 提出申請的多是女性,希望能藉由解除和公婆的姻親關係,卸下扶養公婆的責任。 賴芳玉指出,目前台灣也有類似的討論,但尚無具體的修法提案。 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夫妻婚後累積的財產,扣掉婚後的債務,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1114條: 民法上有「直系姻親關係」的對象,需要負哪些責任?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或雖已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子女免稅額,應協議由扶養之一方申報;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1114條: 1.10 法院裁定金額與1118-1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 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1114條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1114條: 民法第1114條-家長家屬相互間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1114條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1114條: 子女不扶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會構成遺棄罪嗎?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1114條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1114條: 離婚事件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1114條: 1.6 工作能力

經法院裁定者,以裁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申報;如裁定內容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有學者進一步提出扶養費案件增加原因,部分源於聲請人欲取得法院駁回扶養費聲請之裁定,以向社福機關申請補助。 按社會救助法規定,未盡扶養義務的子女排除於家庭總人口計算,使家庭總收入降低,因而子女有無扶養實際影響社福機關對中低收入戶的認定。 民法上,哪些親屬之間負有「扶養義務」,以及扶養義務的「順序」,有清楚的規定。

1114條: 1.8 相對人無書狀或未到庭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1114條: 1.6 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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