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介紹

專業農家意指「家中成員收入全來自農業,無其他兼職」,農委會最近一次 2016 年公布有 18 萬戶,與陳說的 8 萬有出入,且 8 萬實際僅占一成,非陳所指三成。 由于台湾社会发展情势演变及农业环境条件变迁,《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已于1993年7月30日被明令废止。 比较台湾地区、韩国与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认为土地改革减小贫富差距与刺激经济发展,是两地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因素之一。 由K黨所掌控的農會以高利貸款以及「肥料換穀政策」的雙重剝削下,台灣許多農民因而破產,女兒為了還債而淪落風塵、男子到都市當廉價勞工,是那一個時代台灣社會的共同悲哀。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 (二)佃農放棄優先承買權,地主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倘若該三七五租佃登記仍然存在,則買受之第三人得另向當地農業管理機關申請調處補償,會同辦理塗銷登記;若該土地已變更為都市非農業用途使用土地,可以請求分割土地或以價金補償後會同塗銷。
  • 面對燙手山芋,內政部地政司總以私權爭議為由避談三七五落日,農委會又急於整合零碎農地,最後只好取巧在《農業發展條例》另訂 2000 年後租約不再適用三七五。
  • 解約高門檻之高,地主只能眼巴巴望著租出去的土地,像斷了線的風箏,再難收回來。
  • 雖然保障佃農不被剝削,卻導致許多地主至今仍不肯簽租賃契約,害怕地「收不回去」。

解鈴還須繫鈴人,如果內政部認為房屋租賃政策很重要,那農地也是一樣,亟需一套健全的租賃及流通制度,不要再拖了。 依其現值及面積,約可領 957 萬,但網友均指出:「這種沒繳租的理由,地主一毛都不付就可收回」、「地主巴不得你都不繳錢,來解除三七五禁制」、「人家忍了兩年,總算等到您自己滿足條件了」。 這還是小數字,都會區通常重劃越多、糾紛越大,像 2011 年新北五股某廟擁有的 1000 坪、1600 坪土地編為洲子洋重劃區後,廟方願補償 1000 萬,佃農卻索 5000 萬及 7000 萬,最終只得打官司。 受限於調查方法,陳所指 154 萬必然也未扣成本,可見務農收入低仍屬事實。 就算陳力倡「長期方向要往專業走」、「如果大多數還是兼業,那農業如何翻轉?」但在台灣,邁向專業的最大障礙就是耕地零碎、流通阻滯。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揭秘 | 台湾的三七五减租

1965年,陈诚去世,大批农民自发前往台北市殡仪馆为其送行。 据陈诚的儿子陈履安回忆:“送葬那天,好多从中南部来的老农民跪在地上哭,哭了不走。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舊台中第一大縣豐原區因人口、經濟、地理環境自成一格,更是公認的「山城一哥」,房市發展更令在地人驚奇,根據最新一期預售屋實價揭露,豐原預售案首筆5字頭房價,由富宇「大宅豐鼎」以單價50.8萬元奪下。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余由政府用征收补偿方法交佃农承租耕种。 地主免征耕地,政府强制征收地主超额的出租耕地,附带征收地主供佃农使用收益的房舍、晒场、池沼、果树、竹木等定着物的基地,放领给现耕农民。 1953年12月,此政策顺利完成,计征收放领耕地139,249公顷,创设自耕农户194,823户。 放领的地价以耕地正产物(稻谷甘薯)全年收获总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摊还)。 征收方面补偿地主70%为政府发行的实物土地债券(分十年均等偿付,并加给年息4%)、30%为公营事业股票(一次给付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台湾农林的股票)。 继推出1949年实行三七五减租之后,1951年,国民党政府开始在台湾全岛推行公地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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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還說,也有地主申報收回耕地原因是收益不足,必須擴大耕地面積,才足以維持生活,這也顯示農村經濟持續低迷,農民收益不高。 地政處指出,另一個原因是失業率高漲,過去在大都會或科技園區打拚的年輕人失業了,回流農村從事農務,有不少地主以「擴大農業規模」為由,不再將耕地租給原來的佃農。 經濟轉型後,地租從稻穀、番薯改折算現金,產量亦因藥肥、機械輔助而躍進,但攸關租額的收穫標準表卻從未變過,實際上租金早降至收成的約 10%。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三七五減租」起始於民國40年,迄今已有超過1世紀之久,最近1次修正也已經有18年之久。 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照顧為數眾多的佃農生計,因此規定以農地的正產物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作為地租,其餘的部分則為佃農所有。 另外,三七五減租也規定地主不得任意將耕地收回,否則必須補償佃農「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在台灣日治時代中後期,因為佃農必須有土地耕作方能維生,但在地小人稠情況下,許多擁有超過四甲土地(農地)以上的地主可以憑喜好選擇誰來承租,而且條件苛刻;佃農必須將所穫除了部分留存作種之外,一律繳給地主。 陳誠要求地主不得強迫全繳,佃農只須繳交37.5%給地主,15%作種,其餘可以自用。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法律知識庫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我再舉個大家不知道的實例,在高雄觀音山,某財團仗著與藍綠關係好,向政府租國有地,再以便宜價格購入,等山坡地變建地,再出售給建商,獲利一百倍,這就是臺灣佃農們的故事之一。 沒有顯赫的經歷,只在校內得過小小獎項,但對於農業、生態、土地,與土地上的人有無限熱忱,覺得這片土地的故事,比任何小說或童話都要動人,期望自己在聽故事時,也能當個稱職的說書人。 事實上,農委會官員對口頭契約也非常頭痛,曾請地方政府協助認定,不過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坦承,公務員依法行政,沒有法源真的很難認定口頭契約。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其他内容还有:地主不得预收地租,若遇歉收则应调降;佃期不得低于6年;租约期满后,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则仍应租给原佃农;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的佃农有优先承购权;各县市乡镇设有租佃委员会,以仲裁调解租佃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农地的“正产物”是指稻米、甘薯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而非依每年收获量的37.5%重新计算,所以“三七五减租”是定额制而非定率制。 耕地三七五减租是蒋氏政权迁往台湾后进行的一场土地改革运动的第一阶段工作。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三七五減租至今繳68年租金 徐世榮砲轟政策

1951年至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先办理公地放领,连同1948年试办部分,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 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 1951年6月7日,稳定了阵脚的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此后历经三次修订而实施至今。 条例的核心为佃农对地主缴纳的地租,以全年收获量的37.5%为上限,现有地租高于37.5%者须降至此标准,低于此标准者则不得提高。 同时公布保障佃农耕作权的相关法律,包括规定要签订书面佃耕契约、延长契约期间、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如果承租人一直有按時繳租金,一直有繼續不斷地耕作,地主是很難收回土地的。 在實務上會打官司的情況,通常是地主很想收回土地,但是苦無方法,而承租人怎麼都不願意終止租約,除非獲得地主的補償,事情就僵在那,最後經由調處,進入訴訟。 相對之下,地主在租約未到期時,收回土地的條件十分嚴苛: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民國42年(1953)1月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民国43年)

375減租陰影深,政府還需作文宣「神明掛保證,出租無關375」倡導租地但這項政策也有許多爭議,由於以往地主和佃農都是口頭約,全由地主說了算,此政策同時規定,雙方必須簽書面契約,一次租期不得少於六年。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 不過若是地主要收回土地,除非在15公里內有自耕地、可用「擴大家庭經營」的方式取回土地且免補償之外,都要補償給佃農。
  • 許多當時的產業紛紛以「三七五」為名打廣告,如「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腳踏車」等,而這時婚嫁的新娘被戲稱為:「三七五新娘」。
  • (一)因土地價值的提升,對於持有三七五租約的私有耕地之地主,倘若要將該私有耕地賣給第三人,由於其上仍有受三七五租約保障之佃農存在,因此首要先處理好與佃農間權利義務關係,並終止三七五租約,以便於作後續貸款或買賣等事項。

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是一連串的政策,將地利盈收部分轉往官方。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陳誠下令清查可用之土地,若是無主地或是鄰近私有地之國地,便開放讓農民貸款購買,分多期繳清且利率低。 農民開始向各地農會詢問,若手上有餘款,就申請購買,各地農會出售較新式的農具,也派員開課教導如何使用。 到了農業機械化後期,農民可以用餘錢改善生活之外,還能夠投資。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政府為了補償地主,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 1952年11月,“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草案》。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民国政府于1947年3月20日“从字第一〇〇五〇号”训令规定:佃农应缴之耕地地租,依正产物1000分之375计算,是为“三七五减租”。 但当时各级政府推行不力,甚至称为蒋氏政权失去民‘心的关键。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后为确保推行三七五减租已获得之初步成果,于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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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外,地主與佃農間對於補償的金額有爭執,一樣可以循法律途徑由法院裁定補償金額唷~! 倘若您名下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想要出售予地三人或欲辦理貸款,可以直接洽詢本事務所,由本事務所為您服務並提供您妥適地建議。 這些政策將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地主除了獲得股票、債券作為補償外,還能保有部分土地,不會一無所有,消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風險。 〔記者吳為恭/彰化報導〕全國私有土地採三七五租約最多的地方是彰化縣,共有6000餘件,每6年換約一次。 根據縣府統計,今年換約結果有近百件地主不再續約,將耕地收回自用,創歷來新高,據研判,這種情況與年輕人在外失業後,回流農村有關。 對有意規模化、專業化的新農來說,農地本已貴到買不起,現在連租地都碰上障礙,因為許多老地主生怕收不回來,不是不敢出租,就是不願簽約。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耕地三七五减租成果

于是部分佃农转而成为自耕农,生活大为改善,也有余钱可存款。 臺灣的租佃制度多為口頭契約,佃權缺乏保障,佃租既高,且預收地租,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故稱「鐵租」。 為改善租佃關係,1949年4月臺灣省主席陳誠發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但直到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才以省略三讀程序的方式,正式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

(一)土地有三七五減租,仍然可以進行貸款及買賣,但要先將該三七五租約作終止等處理,已如前所述。 又倘若地主與第三人成交買賣時,一定要記得告知佃農承租人,並取得佃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書面,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一)因土地價值的提升,對於持有三七五租約的私有耕地之地主,倘若要將該私有耕地賣給第三人,由於其上仍有受三七五租約保障之佃農存在,因此首要先處理好與佃農間權利義務關係,並終止三七五租約,以便於作後續貸款或買賣等事項。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台湾的三七五减租

而針對這些地主取回土地的疑問,高雄市地政局地權科科長柯淑貞表示,地主的耕地移轉其實不影響佃農繼續耕作的權利,因此就算土地售予他人,佃農在租約期內仍可耕種,只不過繳地租的對象換了,而出售耕地的地主也不需補償三分之一給佃農。 不過若是地主要收回土地,除非在15公里內有自耕地、可用「擴大家庭經營」的方式取回土地且免補償之外,都要補償給佃農。 直到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才規定,2000年1月4日之後簽訂的農地租賃契約,不適用三七五減租。 但由於無法溯及既往,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09年,全台仍有近1.5萬公頃耕地適用三七五減租,影響5.7萬地主、4.5萬佃農。 許多人可能曾讀過「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卻不知道真實的意涵,對許多農民而言,這不只是教科書上的名詞,而是影響一輩子的深遠政策。 1949年國民政府來台後,陸續推動土地改革措施,首波便主打「三七五減租」,因為當時台灣的佃農十分沒保障,地主動輒提高租金,說不續約就不續約。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人之收回耕作

台湾土地改革通过和平赎买的手段,成功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将地主的农业资本转化为工业资本,为台湾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起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据彰化县大桥村的统计数据,全村200户中,140户为佃农。 减租后,佃农新盖房屋者7户,休整土地者20户,购买耕地者4户,购买耕牛者40户,娶妇完婚者25户。

60 年代起工業及都市開始擴張,《獎勵投資條例》還打破慣例允許地主解約以變更耕地,但須補償佃農三項價額:改良土地、未收獲作物、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的 1/3。 國民黨渡台後,因無土地恆產,故能毫無包袱的重施在大陸失敗的減租政策,制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強制書面簽約、一約 6 年、禁收押金、歉收減租、租額低於租佃委員會所訂「收穫總量標準表」的 375‰ 等。 徐世榮稍早又在臉書談及此事,並表示三七五租約的重點是這個「租約」並非是雙方合意的「契約」,而是政府強制簽訂、租金及租期皆由政府片面決定、出租人無法收回土地的「命令」。

要土地財產自己努力賺,不要靠政府強盜掠奪別人土地財產,耕者有其田及三七五減租條例,說穿了其實是蔣介石集團等盜匪橫行作為,現在有轉型正義條例,該還給台灣人民正義,掠奪自己人民的土地,速速還給原地主,才是徹底解決方案。 這些措施雖改善許多佃農生活,但隨著時代變遷,卻成為土地利用的緊箍咒,更有許多地主抱怨,佃農仗著自己有「永佃權」,遲交地租或放任土地荒廢,打訴訟又曠日費時,搞不清誰才是弱勢者。 今年一期作全台預計停灌4.1萬公頃,創史上第二高紀錄,農委會雖補償停灌區每公頃8.5萬元,不過許多實際耕作者因為根本沒和地主簽約,一毛錢也拿不到,農委會對此也僅表示,「參照當地租賃約定習慣,以個案方式協調處理」。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一年后,陈诚改任“行政院院长”,但仍倾注全力推进土地改革。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 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 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該政策被認為有弱化地主、本省菁英以穩固國民黨政府政權的效果。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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