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條詳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
法定利息。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
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
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74條: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重整計畫未得關係人會議有表決權各組之可決時,重整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法院得依公正合理之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命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再予審查。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 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或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 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
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74條: 行政程序法§ 74 的爭議在何處?

第 85-2 條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 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數額之負擔,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但應按其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
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74條: 第 二 款 清償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結語:本文主要簡介了行政程序法上「送達」的概念與類型,以及寄存送達在實務上曾有過的爭議以及釋字 797 號針對此作出的解釋。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
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
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
所定之權利。

74條: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74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74條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74條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74條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74條: 第 三 節 效力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74條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
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74條
一、未成年。

74條: 第 六 章 抵押權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 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就第一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時,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
    者,不在此限。
  •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 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地方自治團體並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等自治組織,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
    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74條: 法院可以附加哪些緩刑條件呢?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74條
。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 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74條: 銀行法第74條規定之解釋令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
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
、疏通或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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