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篇9大伏位

此外,作為民法典的特別法,還有借地借家法、商法、各種勞動法、分期銷售法等。 為了實現民法典及特別法中規定的各種權利,程序類法令包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手續法、民事執行法、民事保全法及各類破產法等。 但是,在物權法範圍內,由於涉及日本獨特的法律習慣及社會實際,受到的德意志法的影響相對比較小(特別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部分)。

民法物權篇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 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其屆至之權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民法物權篇: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7年 土地登記(四)

因此,關於民法親屬編和繼承編的事項,即有可能因為財產行為和身分行為的差異,而不適用民法總則編規定:例如,身分行為不可代理,身分行為不得有附款。 在民商關係上,這部民法基本上採取民商合一原則,即在體例上不再特別區分民法與商事法。 除了將傳統屬於商法領域之制度規範於民法之中,在民商合一之體系中亦特別針對公司、票據、海商及保險等商事領域之特殊制度制訂特別法。 為了配合時代與工商業之需求,亦陸續制訂其他諸如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企業併購法等法律規範相關行為。 不過在民商合一之法律體系下,在分類上仍然歸屬於民事特別法。 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拍賣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民法物權篇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物權篇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物權篇: 國立空中大學 民法 財產法篇;總則,債,物權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指所有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其物的權利。
  •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 債權人如果是因為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的原因而佔有動產者,或其佔有是因為知道或因為重大過失而不知道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者,則不適用前項的規定(民法第928條)。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民法物權篇 民法物權篇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

民法物權篇: 民法.物權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民法物權篇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民法物權篇: 民法-物權-1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法務部所擬具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立法院業於今(12 )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 本次民法物權編有關「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係民事財產法之重要里程碑。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中雖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只要原擔保債權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尚存在,原訂抵押權仍然有效,嗣後再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範圍內者,仍屬抵押權效力所及。 為規範民法典中規定的登記制度,日本有不動產登記法、戶籍法、關於監護登記等的法律等法令。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施行已久的民法物權篇 一直有人建議要大幅修改 果然在上個月初三讀通過 也放入了近幾年才出現的金融資產證券化 …
  •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
    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民法物權篇: 不動產相關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民法物權篇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民法物權篇

債權的作用在於請求給付,性質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在於支配特定物並享有利益,性質上為支配權。 債權原則上無排他性,同一標的物上得同時成立多數內容相同之債權;物權之效力則具有排他性,原則上採一物一權主義,在同一個標的物上不得有互不相容之多數物權存在。 第448條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民法物權篇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民法物權篇: 二手書博民逛書店罕見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物權篇)Y2497 王利明主編 法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民法物權篇: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民法物權篇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民法物權篇: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7年 土地利用(四)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民法物權篇: 民法物權解題書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物權篇: 土地登記、土地利用、土地法規、國文、民法物權篇概要

農育權等於是農地的地上權,特點在於注重生態保育、增進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與其永續性。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法物權篇: 二手書R2YB 2014年《2015 維法論 民法 物權篇+總則篇 體系綱表 共

因此,舊民法草案在舊民法公布之前的10年間經過了博瓦索納德以及日本人委員等的多次修訂,與舊民法並不完全相同。 特別是,舊民法草案中,財產編、財產取得編連續編號為1000條(修正案的第501條至1502條),而舊民法中5編分別都從第1條開始編號。 」在這則法院判決內,法院只探討受讓人知不知道讓與人有沒有讓與的權利,而沒有進一步討論受讓人有無過失,所以是採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就是善意的見解。 又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不以向監理機關聲請過戶為必要,觀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可明瞭。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22-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841-4條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法物權篇: 高普考 民法物權篇概要 9成新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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