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62必看攻略

《民法典》第962条第2款之所以限定在“故意”,是为了输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和“损害赔偿”的加重后果。 虽然有名合同的规则可以对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进行修正,但若将中介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故意情形,对中介人过于优待,并无正当性。 立法释义也指出,如果因为中介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并不适用第962条,中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进行判断。 可见,对于中介人过失违反报告义务的情形,不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委托人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民法典》第962条。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过失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形,不应回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民法典》第577条。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966条的规定,对于中介人过失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应适用第929条的规定。

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申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 参见许德风:“欺诈的民法规制”,《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5-16页。 不同的观点,参见尚连杰:“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

民法962: 民法 962

如果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清偿,则由中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拍卖委托人为出卖人,拍卖人为中介人,两者就买受人因未说明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37]“区分说”根据中介人的过错程度配置不同的法效果,从逻辑上看似具有合理性。 但需注意的是,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救济的常态是履行利益赔偿。 如果仅因中介人主观上为过失就限制其责任范围,并无充分的正当性。 而且,中介人故意并非当然意味着“可预见”,而中介人过失也并非当然意味着“不可预见”。

  • (一)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962 前段)。
  • 如果认为中介人构成缔约欺诈,则该欺诈只能发生在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 此外,正如无法强制中介人履行为中介行为的义务一样,委托人也无法诉请中介人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 此外,学理上也指出,如果委托人对于与合同目的相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询问,而不动产中介人未依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加以调查,则构成义务违反。
  • 這樣看起來,即使員工隨意使用其他員工的座位,其他員工好像也沒有辦法按照法律規定來主張合法的占有權限,請公司主管或老闆來處理會比較好。
  • 理论上也有观点指出,补充责任究竟应当是全部范围内的补充,还是部分范围内的补充,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害民法 960至 962所保護之占有情事者,即屬民法 184第2項所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繼承人因管理或處分遺產而對其他繼承人負有債務者,得於遺產分割時自應繼分中減除。 民法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按占有固為事實,並非權利,但究屬財產之法益,且對於侵奪或妨害占有者,民法第960條至第962條並設有保護之規定 ,則侵害之,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得成立侵權行為。 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為要件,此觀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自明。

民法962: 民法第962条

除了“损害赔偿”之外,《民法典》第962条第2款还规定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由于“并”字的关联,“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和“损害赔偿”两种效果被叠加在一起。 《民法典》第962条第2款成为一种责任加重规则,体现了对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中介人的“惩罚”。 民法962 在此意义上,《民法典》第962条第1款属于辅助规范,其功能在于确认如实报告义务的射程。 对于《民法典》第962条第2款,应区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报酬和损害赔偿。 就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而言,第962条第2款原则上为防御规范。

不过,解释论上无法得出故意违约者不受可预见性规则保护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违约者,可在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降低对损失预见性程度的要求,来体现对故意违约的负面评价。 [31]学理上指出,委托人的受损利益通常为中介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利益损害,即与中介合同目的相关,委托人所欲缔结的合同相关利益。 该利益应为履行利益,即中介行为拟(已)促成的合同上的损失。 该损害可能表现为委托人订立了一个不利的主合同,如委托人基于主合同购买了凶宅。 这种履行利益损害具体可体现为凶宅与正常房屋之间的差价。

民法962: 民法第962条「遺言能力」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中介平台日益增多,如网约车平台、网贷中介平台、众筹平台等。 除此之外,针对不同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往往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960條或第962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民法第940條、第962條、第96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实践中往往根据中介人和委托人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是由委托人和中介人承担同等责任还是主次责任。 前者如,若无特别约定,从风险和收益相一致的原理出发,不应要求中介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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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民法962: 法規資訊

对承运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后,须到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查证件的真伪。 此外,学理上也指出,如果委托人对于与合同目的相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询问,而不动产中介人未依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加以调查,则构成义务违反。 [26]根据《民法典》第962条、第966条、929条的规定,中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 为了输出“损害赔偿”这一法效果,在逻辑上通常需满足义务违反、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由于义务违反的认定应当包含行为人是否应该以及能够尽到必要注意的考量。

又占有之侵奪或妨害,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不法之私力,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管領之行為而言,並不以其手段具有暴力強制性為必要。 且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 18 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所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2020年12年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確定將民法成年年齡從原本的 20歲下修至18歲,並訂於 2023 年1年1日施行。 (二)有關本處合作社籌組申請案,承辦人亦針對發起人之年齡及章程社員資格進行審查,檢視其是否符合「民法」及「合作社法」規定(所有發起人應檢具其身分證影本作為證明)。

民法962: 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註釋-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及物上請求權

参见彭辰、周嫣:“房屋居间机构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之责任认定”,《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第107页。 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14页;周江洪:“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修改建议”,《法治研究》2019年第2期,第30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712页。 [40]此外,为了清算损害,中介人与委托人当然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虽然主要是补偿性的,但是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并不当然排斥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在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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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武腾:“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161页。 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申935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2010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639号民事裁定书。 民法962 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5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404号民事裁定书。

民法962: 民法第962条(遺言能力)

虽然《民法典》第962条和第159条的规范内容和适用场景并不相同,但并不妨碍二者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 申言之,剥夺中介人的报酬一方面是对其具有背信性质的故意行为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故意行为,使得委托人的信息自决得到保障,进而有助于实现私法自治。 在此意义上,《民法典》第962条第2款关于“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具有惩罚中介人的色彩,其特殊规范目的应予以尊重。 [49]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究竟应由中介人证明已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还是由委托人证明中介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存有争议。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中介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认为,每一方当事人均需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规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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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因目前合作社法僅有第11條規定有行為能力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並未針對社員年齡有進一步限制,因此配合本次民法修正,亦得適用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民法962: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125 號民事判決

[36]“信赖利益说”可以从《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241条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该条规定“居间人应当返还所得报酬并赔偿委托人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 但是,在符合可预见性规则的前提下,委托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均因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所致。 如果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因缔约过失所遭受的损失,通常表现为委托人为此所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剥夺了委托人根据中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并非妥当。 [1]《合同法》第23章标题为“居间合同”,《民法典》第3编“合同”第26章改采“中介合同”这一表述。 相较于《合同法》第425条,除了将“居间”、“损害赔偿责任”分别改为“中介”、“赔偿责任”之外,《民法典》第962条的其他内容仍维持原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957條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占有人必其占有物被侵奪,始得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至間接占有是否被侵奪,應以直接占有人之占有是否被侵奪決定之。 查上訴人因系爭委託合約而交付系爭地上物予海○公司占有,嗣海○公司將其經營權讓與吳○嫻,吳○嫻再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係因輾轉受讓經營權,基於吳○嫻、海○公司之意思,占有系爭地上物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民法962: 民法成年下修 明年起18歲可辦卡、期貨開戶仍要20歲

系爭耕地既經前承租人某某與上訴人之同意移轉被上訴人占有,則被上訴 人即為占有人,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自非不得以其占有被侵奪 為理由,請求返還占有物,不容上訴人以其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為爭辯。 占有被侵奪者,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上段規定,其占有人固得請求返還 其占有物,但所謂占有人,必就其占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否則,即使 對於占有物有合法之權源,亦不能本於占有請求返還。 民法962 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4668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申4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4440号民事裁定书。

如果委托人也知道房屋被抵押,则应根据中介人和委托人双方的过错,依据公平原则,由委托人支付50%的报酬。 不过,法院在考虑双方过程程度的同时又假借公平原则之名,实无必要。 民法962 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由委托人支付50%的报酬尚属妥当。 在此基础之上又引入公平原则,给人以假借对过错的权衡实现“和稀泥”之感。 [24]在否定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之后,仍存疑问的是,中介人是否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964条,如果中介人和委托人对此作了约定,在未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再次,在法技术层面,承认职业中介人的调查核实义务具有必要性。 当特定领域不存在关于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具体规定时,可以回到《民法典》第962条。 这样可以避免否定说“过于刚性、弹性不足”的问题,使第《民法典》第962条发挥一般规范和兜底规范的作用。 [7]对于中介人过失违反报告义务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中介人疏忽大意没有报告已知的重要事实或者中介人不知道的重要事实,无需承担责任。

民法962: 法律Q&A

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639号民事裁定书。 《意大利民法典》第1759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将其注意到的可能影响缔约的评价和可靠性的情况,向当事人进行通报。 ”参见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0页。 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果爾,縱使林鳳嬌除經營金誠工程 行外,另有以宏旌公司名義對外營業之情形,宏旌公司仍非 系爭鋼筋之所有人,亦非占有人。 乃原審復謂國碩公司係為 清償對於北鋼公司之債務,偕同北鋼公司及宏旌公司至系爭 廠房,搬運其債務人宏旌公司所有之系爭鋼筋,又認系爭鋼 筋為宏旌公司所有,前後論述已不無矛盾。

民法962: 民法962条 遺言能力(制限能力制度の廃除)

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参见武腾:“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法学家》2015年第3期,第109页。 参见谢哲胜:“不动产中介人对于委托人询问事项的调查义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2 号民事裁定评析”,《法令月刊》2018年第69卷第8期,第44页。 [47]相较于明知,委托人更多的属于“应知而未知”,即未尽到交易上必要的注意。 例如,委托人作为购房人,在对价值巨大的房产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但却未对房屋权属证书进行核实,导致其对房屋性质未能了解清楚。

民法962: 民法962

又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前段定有明文,於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前,尚難逕認出租人已為租賃物之直接占有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 [45]实际上,当中介人过失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时,其地位接近于其他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机构。 从既有的规范体系来看,《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等规范均规定其他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从总体上看,主流观点所支持的“由中介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较为妥当。 实质上,上述观点只是否定了该案中差价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未否定房屋差价作为一般性的计算依据。 当无法根据特定标准计算损害时,也有法院采取了“综合考量”的办法。

民法962: 民法第962条の解説

然而,雖然多數公司與員工之間關於公司公物的使用分配關係並未特別著墨,要判定該關係為使用借貸關係,有其難度。 1.民法第942條所規定之占有輔助人,特徵如後:一是指示人對受指示人(即占有輔助人)可任意指示、改變受指示人對物占有關係。 三是占有輔助人對物之使用收益與支配效果、所承擔之利益與不利益,最終均歸指示人。 參考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6版,頁464。 2.而使用借貸關係是指借用人得對借用物使用收益,是為自己之利益而使用收益,但因工作之故管領特定物,應非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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