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詳細懶人包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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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第1214条 遗嘱执行人就职后,于遗嘱有关之财产,如有编制清册之必要时,应即编制遗产清册,交付继承人。 第1211条 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未委托他人指定者,得由亲属会议选定之;不能由亲属会议选定时,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 第1178条 民法88 亲属会议依前条规定为报明后,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个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继承人,命其于期限内承认继承。 第1177条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由亲属会议于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并将继承开始及选定遗产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报明。

民法8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8年 土地登記實務(四)

会首或已得标会员依第一项规定应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会员之会款迟延给付,其迟付之数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 第707条 出名营业人,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于每届事务年度终,计算营业之损益,其应归隐名合伙人之利益,应即支付之。 前项扣押实施后两个月内,如该合伙人未对于债权人清偿或提供相当之担保者,自扣押时起,对该合伙人发生退伙之效力。 第661条 民法88 承揽运送人,对于托运物品之丧失、毁损或迟到,应负责任。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民法88: 民法上の「果実」の取り扱い

第856条 需役地经分割者,其地役权,为各部分之利益,仍为存续。 但地役权之行使,依其性质,祇关于需役地之一部分者,仅就该部分仍为存续。 第821条 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 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第808条 发见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但埋藏物系在他人所有之动产或不动产中发见者,该动产或不动产之所有人与发见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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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 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191-3条 民法88 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它工作或活动之人,其工作或活动之性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损害于他人之危险者,对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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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88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民法88: 民法88、92、122、140~143/條文疑義/案例判別

次按,民法上之過失,分為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 之注意)、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與具體輕 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三種。 民法第88 條第1 項但書所謂之過失,法未明定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 過失,抑或為重大過失。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659条 运送人交与旅客之票、收据或其它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运送人责任之记载者,除能证明旅客对于其责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第657条 运送人对于旅客所交托之行李,纵不另收运费,其权利义务,除本款另有规定外,适用关于物品运送之规定。 运送之迟到系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运送人之责任,除另有交易习惯者外,以旅客因迟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费用为限。 第650条 受货人所在不明或对运送物受领迟延或有其它交付上之障碍时,运送人应即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指示。 第649条 运送人交与托运人之提单或其它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运送人责任之记载者,除能证明托运人对于其责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第646条 运送人于受领运费及其它费用前交付运送物者,对于其所有前运送人应得之运费及其它费用,负其责任。

民法88: 表示

第905条 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其清偿期先于其所担保债权之清偿期者,质权人得请求债务人,提存其为清偿之给付物。 第864条 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之义务人,不得与之对抗。 第861条 抵押权所担保者为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及实行抵押权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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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民法88: 第1088听:《民法典》第二分编第八章—— 共有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 第866条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它权利。
  • 第771条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变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为他人侵夺者,其所有权之取得时效中断。
  •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它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约。
  •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 第873条 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第446条 承租人将前条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权消灭。 但其取去系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异议者,不在此限。 第443条 承租人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 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于他人。 第439条 承租人应依约定日期,支付租金;无约定者,依习惯;无约定亦无习惯者,应于租赁期满时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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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损害非由于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88 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它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数人先后分别完成前项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之人,取得报酬请求权;数人共同或同时分别完成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前项情形,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之义务,即为消灭。

第358条 买受人对于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张有瑕疵,不愿受领者,如出卖人于受领地无代理人,买受人有暂为保管之责。 第350条 债权或其它权利之出卖人,应担保其权利确系存在。 有价证券之出卖人,并应担保其证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无效。 第331条 给付物不适于提存,或有毁损灭失之虞,或提存需费过钜者,清偿人得声请清偿地之法院拍卖,而提存其价金。 第321条 对于一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之种类相同者,如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由清偿人于清偿时,指定其应抵充之债务。

民法8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1年 民法概要(一)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民法88: 管理人の著書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88: 民法 物(85条~89条)に関する有名・重要判例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民法88: 民法第87条

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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