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66全攻略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對於顯無履行
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民法866
有調查之義務。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民法866: 第 五 編 繼承

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866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民法866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866: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
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866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民法866: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民法866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民法866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 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民法866: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5年 土地法規(二)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
終止時支付之。 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
一之規定。

民法866

至於登記時,應檢具已為通知之證明文件,乃屬當然。 依據之法條如下: 民法860條 稱 普通抵押權 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 優先受償 之權。 民法866條第一項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 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倘若只是把法律規定的效果加以登記,就可以阻止分割, 豈不是把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視為具文? 所以房子設定抵押權後並不會影響房產所有人行使地上權與租賃關係(民法866) 你母親的房子 …

民法866: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但因加工所
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民法866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民法866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
,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 民法866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
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民法866: 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其他權利之設定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
    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
,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

民法866: 第 十 章 占有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
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866: 法規內容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866: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民法866: 民法マン(全条文解説サイト)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
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民法866: 關於我們

本案例涉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相對人)之強制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排除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而繼續占有系爭土地。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866: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民法866: 民法名詞解釋 – 併付拍賣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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