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1詳細懶人包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71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71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民法71: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71

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71: 权威全文!最高法院:民法典担保部分71条司法解释(附最新8部司法解释汇总)|法客帝国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民法71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 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民法71: 法律詞典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條理由謂以違反法律所強制或禁止之法律行為,應使無效,否則強制或禁止之法意,無由貫澈。 然法律中亦有特別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例如宣告破產後,破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惟對破產債權人為無效。 又如以強制拍賣時不得干預之人而為拍賣人,則須利害關係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民法71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前一次開始講到了民法總則最重要的「法律行為」中有關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概念。 接下來就要來介紹法律行為的「效力」,今天我們會先就法律行為的效力中有關「有效」及「無效」加以說明。 第989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71: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原則上民法債編部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多數為「任意法」;而物權編則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以「強制法」為原則。
  • 一般認為禁止規定若係針對行為作成之態樣,例如營業規定之限制,而非針對行為的內容而禁止時,該規定乃取締規定。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 判斷上,仍因以法律規定為主,若法律未規定,則應探求法規之目的系在於確認其無效,或加以其他法律效果(如對關係人之處罰)。
  •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71 民法71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71: 民法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事實行為&脫法行為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71: 解釋

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民法71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71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991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88-1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5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9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5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民法71: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標的須適法、可能、確定、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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