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21全攻略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民法421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民法421: 租賃契約該怎麼寫?

至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謂赦免,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 民法421 (一)訴願法第十條但書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屬於受理訴願官署之職權,惟該官署因訴願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停止執行。 (一)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謂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律師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二)公同共有物被一部分公同共有人為移轉物權等處分時,各公同共有人如得處分行為人(包含同意處分之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自得起訴。 (八)法院或檢察官羈押被告逾期而未經法院裁定延長者,該承辦之推事或檢察官,除濫用職權羈押者外,僅由有監督權之長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辦理。

(二)判處有期徒刑之特種刑事案件,未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定聲請覆判期間內聲請覆判者,其判決即屬確定,縱令該案係縣司法處所審判,亦不得再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送請覆判。 (二)偽造學校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已見院字第二三三四號解釋。 至偽造學校之印章,應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一)來文所述難民收容所,如係貴陽市政府根據法令所設立,則該所管理員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固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否則亦係辦理社會公益之事務,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以公務員論。 房客若不要繼續承租,而房東在期限內也不負責修繕,房客可以自得中止契約,並依條文精神請求房東歸還押金,不得科扣。

民法421: 房東遇到不付租金又不搬遷的房客時,有無那些處理技巧?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民法421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421: 民法租賃篇條文 – 民法421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461-1條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460-1條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448條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446條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

您與房東之間之租賃契約,需由您與房東另行簽訂終止租賃契約始能完成。 侵權行為,意即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之人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到第198條。 民法421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民法421: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421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32條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
  • 十、租賃期限屆滿前,雙方除法定原因外,不得終止契約。
  • (二)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之事件,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對於第一次上訴要件有無欠缺,不得再為調查,故雖發見第一次上訴時應繳之裁判費確未足額,亦不得再命第一次上訴人補繳。
  •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之權,自收回自耕之日起未滿一年而再出租時,原承租人得以原租用條件承租。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民法421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民法421: 租賃住宅服務業專區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42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2108號)。
  •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 (一)已經納稅之鹽由甲地運至乙地販賣,而未依鹽政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由鹽政機關發給單照,即屬同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私鹽,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分別處罰。
  •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五)公務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三款之限制,已見院解字第三七二○號解釋,各種選舉考試法規如有此項消極資格限制,同樣之規定亦同。 (二)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三條所稱之擔保書狀,係指擔保人向執行法院所具之書狀而言,第三人在田賦管理機關為欠賦人出具之擔保書狀不包含在內,無從據以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十六)各省選舉監督就縣參議員選舉條例所為之解釋,各該省法院審判時自應受其拘束(參照院解字第三三九○號解釋),行政院或內政部就同條例所為之解釋,經各省選舉監督公布者亦同。 (十一)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初選人過半數,係指初選人全體之過半數而言,無過半數人或全無人到場投票即係選舉結果無人當選,自應舉行再選清單第十一項後段情形,應以二名以上之縣參議員均當選後之第二次得票次多數者為候補當選人。 (八)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公務員,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清單第八項所述各款人員是否公務員,應依此標準分別定之。 (一)已經納稅之鹽由甲地運至乙地販賣,而未依鹽政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由鹽政機關發給單照,即屬同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私鹽,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分別處罰。

民法421: 租賃契約中,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民法421: 房東可否保留房屋的備份鑰匙

(一)漢奸與他人公同共有之物,如該漢奸得轉讓其權利或消滅其公同共有之關係者,執行沒收之機關得承受其地位,於不妨害其他公同共有人權利之範圍內執行沒收。 (二)非本縣區域內公務員兼任本縣參議員,如非法令所許者,即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辦理,至其選舉縣參議會議長所投之票並非無效。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全縣數投票所中某投票所之選舉有舞弊情事,提起選舉訴訟者,雖自稱為確認選舉舞弊之訴,亦應解為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之訴,此項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已見院解字第三七一四號解釋。 (七)原告提起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訴訟有理由時,自應宣告選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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