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73詳細攻略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373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
    使用收益之限制。
  •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
    權人負擔。
  •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373: 第 四 款 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18條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民法373 第595條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行政函釋第531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民法373: 第 二 款 清償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
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 質權人屆債
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
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之範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民法373 民法373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373: 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
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民法373: 民法 373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民法373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
原質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民法373: 民法債編各論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
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373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01條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92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第387條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民法373: 民法 373条 (抵当権の順位),  374条(抵当権の順位の変更)

換言之,任何一種交付方式都將直接發生危險負擔移轉之效果(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828 號民事判例)。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56-2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12條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709-9條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但
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
護人。

民法373: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373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五、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 民法373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
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
止契約。

民法373: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
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民法373: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
權人。

第448條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民法373 行政函釋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373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57條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民法373: 判例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 民法373 受人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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