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45懶人包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
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

民法345: 民法成年年齡下調至18歲,何時生效?有哪些影響?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 民法345
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民法345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
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
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
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345: 第 四 節 共有

其因新事實變為以
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而占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占有物之所有人者
,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
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345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
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民法345: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前者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其契約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除有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 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3年台上字第1989號)。 不動產買賣之未立書面者,固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惟當事人若已就標的 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則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自有請求履行之權利。 1.按民法第 345 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345: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 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 而社員有遵守合作社章程、決議、出資股金、分擔損失及利用合作社的義務。
  •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 寫立定單並非買賣契約成立之要件,本件兩造於合意買賣系爭田業後,已 曾書立正式契據,定單之有無,自於其買賣契約之成立不生影響。
  •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民法345 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民法345: 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 民法345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民法345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民法345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 民法345
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
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
,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345: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契約成立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但
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
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
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
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
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民法345

次按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
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民法345: 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但
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
與之對抗。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
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
  •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
其證券之所有權。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
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 但知持有人
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

民法345: 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買賣之定義及成立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民法345: 民法第345条

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
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民法345: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宣導專區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345: 第 三 章 遺囑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 民法345
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
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
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
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民法345: 第 四 款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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