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679大著數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
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
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前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民法267
償金額或免除之。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民法267 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民法267: 第 二 款 清償

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
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
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
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267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民法267: 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受領遲延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6條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29條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9條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3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此乃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屬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
  •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
  • 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令,為了保護較高位階的法益,必須對私法自治加以限制。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04條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民法267: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民法267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

民法267: 民法267例子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
從輕酌定。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
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
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欠款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工资。

民法267: 民法第254~263條《契約解除權》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71條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民法267 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亦即,國家一方面用公法規範期待人民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另一方面又賦予與此相反的法律行為完全的效力,並以公權力執行之,就會出現價值或政策的矛盾。 相反地,同為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的強制權能規範,其違反還在私法自治的容許範圍,不會造成任何公共政策的折損,須依民法第七一條加以轉介者,應只限於行為規範。 區辨上,行為規範的「不得」是法律秩序根本不容許行為的發生,權能規範的「不得」,精確地說應該只是法律上的「不能」、「無權」。 從此也可以導出本條之功能應為「轉介」而不包括單純「引致」與「解釋」。 再者,強制規定,乃應為某種行為之規定,例如保險法第一三七條。 禁止規定,則為禁止為某種行為的規定,如刑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267: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
之法院。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
契約。 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民法267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民法267: 第 二 款 效力

寄託約定報酬者,應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之;分期定報酬者,應於每期
屆滿時給付之。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民法267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民法267: 民法267在民法§367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民法267: 勞工因公居家隔離 (檢疫) 期間之工資給付爭議 – 防疫隔離假

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民法267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07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民法267: 工作物等の収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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