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65大伏位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 民法226
起之利息。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
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
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民法226: 民法§226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民法226
。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
    他人。
  •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指債務人雖無法實現債之履行,但對其他第三人而言,卻有實現債之履行可能。 其效果與嗣後不能之判斷方法類同,一併下敘於嗣後不能處。 自始不能,是指契約標的物在契約成立前就無法給付,又可以依契約標的物是不是只有契約當事人無法給付,分成自始客觀(任何人)不能與自始主觀(只有契約當事人)不能。 以不能(按: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民法226: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
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
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民法226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
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226: 民法§ 225、226|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
,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
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民法226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民法226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
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
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
登記。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
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
其確定期日。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民法226: 第 十六 節 運送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 民法226
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民法226

第227-2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66-1條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第165條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64-1條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民法226: 第 三 章 遺囑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
他人。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
會首之合會。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民法226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
,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
許可召集之。

民法226: 民法名詞解釋 –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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