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2不可不看詳解

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
所生之權利為限。 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

民法192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民法192
費用及其方式。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民法192: 「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參加職災保險,雇主只需負擔少許保險費,如果員工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就能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並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對員工和雇主雙方來說都是有保障的。 民法192 由此可見,當職災發生時,法令賦予雇主的責任是很大的。 雇主要賠償員工的範圍除了依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還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民事賠償金額還可能無上限。

民法192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
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民法192: 發生車禍該怎麼處理,車禍可以事後報警嗎?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192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192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
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民法192: 占有改定と即時取得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 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民法192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民法192: 關於我們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
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
留置權。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
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民法192: 法律規範意義上因果關係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
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
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第30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是以,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當選之董事其指派之代表人如有第30條情事,自依該條第3項規定改派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條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 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民法192: 民法第192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人」是權利的主體,所以有「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有權利能力的人,就是權利主體。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
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 交通事故未涉刑事責任或不諳刑事訴訟進行程度而遲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機者,則另行向肇事者之住所地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
    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民事賠償請求可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 自行民事和解: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依據警方題供之雙方連絡資料,自行洽談民事和解事宜。 (二) 聲請調解: 被害人或家屬希望有人調解民事賠償問題時,可向下列二單位聲請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1. 扶養費之認定應按被害人與受扶養權利人之關係,被害人將來或現在之收入,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被害人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192: 第 二 款 清償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民法192: 民法第184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192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民法192: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民法192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民法192: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
回。 民法192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
他人。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 民法192
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
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192: 第 三 章 遺囑

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