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1-2不可不看詳解

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定壓動作裝置:
一、啟動裝置動作後,儲存容器壓力達設定壓力時,應使放出閥開啟。 加壓或蓄壓用氣體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加壓或蓄壓用氣體應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 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設有二十秒
以上之遲延裝置。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民法191-2: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三條規定註釋-危險活動責任

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
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 民法191-2
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民法191-2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
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民法191-2: 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民法191-2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字樣。 五、每一具瞄子之藥劑放射量在溫度攝氏二十度時,應在每分鐘六十公斤
以上。 六、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一一一七七
之規定。

民法191-2: 第 四 款 契約

第426-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418條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民法191-2 第414條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 三、儲存容器之安全裝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
  • 六、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
  •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 二、設置位置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
  •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
    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65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65-1條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
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民法191-2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
權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民法191-2: 意思表示不健全? ex:脅迫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6條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又「無法律上之原因」或「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而 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除「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外,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191-2 行政函釋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民法191-2: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05月03日89年度訴字第4750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05月26日94年度訴字第182號民 事判決亦可資參照。 另外對於共有物部分,你們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不論是補償分割或是變價分割,都可以徹底解決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如何管理、使用、收益無法達成共識的難題。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三、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又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章程若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及同意之決議行之,亦無不可。 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 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
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 供緩降機或救助袋使用之支固器具及供懸吊型梯、滑杆或避難繩索使用之
固定架,應使用符合 CNS 二四七三、四四三五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
及耐久性之材料,並應施予耐腐蝕加工處理。

民法191-2: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二條規定註釋-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1109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 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
    之權。
  • 理論上,被害人(包括台鐵跟乘客)要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有一定的門檻。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 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四、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 民法191-2
部分。 五、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六、機器製造工廠、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
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七、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
泳池。

民法191-2: 請求權規範競合說(配合新訴標理論)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民法191-2

(三) 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者。 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 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 公共危險物品,不在此限。 四、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 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
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
裝置。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

民法191-2: §191 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

現因考慮到第187條的規定不合理,所以修正草案將法定代理人加入,使被害人有受賠償的實益。 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欲使出賣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有嚴格的限制,一定要有明知有瑕疵或有保證沒有瑕疵,才可請求出賣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現在依不完全給付的理論,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負債務不履行的要件變得很寬鬆了,只要出賣人有故意過失時,歸責之事由就能請求損害賠償,請求補正。 也可以從補正來看,物的瑕疵擔保只有種類之物才可補正,特定之物沒有補正的規定。

民法191-2: 損害賠償請求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
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
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
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
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
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

按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按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 三、加氣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氣槽區四具以上。 (四)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 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四、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
入作業。 五、設於屋外者,滅火器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 六、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民法191-2: 第 二 款 清償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
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
由旅客負擔。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
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
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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