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8詳細攻略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民法188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 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
    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 客观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损害发生或其他客观事由发生之日,法条规定清楚明白,无需详论。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
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民法188: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註釋–僱用人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188 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民法188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此项规则,在权利人不知义务人为何人的情形,对权利人极为不利,因权利人如不知义务人,则虽知其权利被侵害,亦无法行使权利,从此时即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于权利人显然过苛。 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关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规定中有所补救,将知道义务人作为起算点的共同构成标准。 民法188 本条将知道义务人作为适用于一切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遇有特殊情况,法院仍有权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仅适用于该二十年长期诉讼时效。

民法188: 法律百科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民法188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
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民法188: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我國民法第188條定有明文。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民法188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88: 第 十 章 占有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
從輕酌定。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民法188: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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