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9條詳細攻略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 民法179條
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民法179條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
,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179條: 法律規定的取代拆除房屋的方式又有甚麼呢?

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
,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民法179條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179條 再者,經由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可能導致所有權與登記名義分離之結果,因而由何人行使民法第767條所定之物上請求權? 惟我國實務以及學說對此均一再強調,應由登記名義人行使民法第767條所定之物上請求權,而不問標的物所有權之誰屬。 此項見解是否有違民法第767條所定物上請求權之本旨?

民法179條: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
委任。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民法179條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
事。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民法179條: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要件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民法179條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 又可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民法179條: 不當得利是什麼?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
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民法179條: 第 二 章 所有權

另外,你的生母對你的撫養義務應該只持續到你滿二十歲為止,在這之前扶養費用是持續發生的,或許有部分已經罹於時效,但你未成年的最後的一兩年也許還沒有超過十五年。 你什麼時候滿二十歲可否說明一下,這關係到消滅時效的問題。 民法179條 對方私自偷辦信用卡的行為可能成立偽造私文書罪,由於此罪並非告訴乃論罪,並不會因為撤回告訴就不予追訴。 對方買東西送給您,如果您不具公務員身分的話,縱使您收下了贈品,仍然不會成立賄賂罪,也因為沒有簽立和解書,亦不算和解的賠償。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
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關於此一問題,行政主管機關之解釋認為,該等行為係屬侵權行為之賠償,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即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179條: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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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
  •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 一、被告XXX應將原告XXX所有坐落於xx-xx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約9.7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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