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37大優勢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
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
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除結婚之外,未來年滿18歲可獨立辦手機、租屋、簽契約、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或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另外也可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民法13: 第 二 款 清償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民法13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這裡的關係人包括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就醫時,醫師有義務把未成年人的病情告知法定代理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1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對公務員「過失」違法侵害人民之賠償請求,國家賠償取代《民法》186條公務員過失侵權之損害賠償求償。

民法13: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民法13: 2、財産権を譲渡する契約 – 契約の種類①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民法規定的成年下修至18歲,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中如有滿18歲子女,只要完成設籍,就有機會多1棟以上的房子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
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民法13: 成年後見制度は「法定後見」と「任意後見」の二種類あります。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民法13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13: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
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但第三人就債之
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民法13: 民法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民法13
成立。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民法13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13: 民法修改、18歲即成年!LINE Bank喜迎18歲成年禮 每月瘋抽Gogoro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民法13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 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民法13: 民法に基づき契約が無効・取消しとなる場合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
,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民法13: 民法第13條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民法13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法13: 第 十 章 占有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解釋,刑、民法規範和保護對象不同,不宜一起比較。 未婚懷孕能以民法的認領或準正,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新法上路後,民眾只要年滿18歲,即可自行租房、買手機、辦信用卡、銀行開戶、貸款、申辦戶籍謄本等,不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部分設有年齡限制的行業,也將跟著成年年齡下修而鬆綁,屆時年滿18歲即可擔任證券營業員、保全、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等職務,或申請相關創業貸款補助。 經過各界努力,民法修正案8/13正式由行政院拍板,12/25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接連修正其他相關法案,將原本有年齡文字的條文,修改為「成年」或「未成年」。

民法13: 即為成年人!政院拍板「民法」修正草案 緩衝期2年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
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
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民法13: 契約の主体(当事者)になれる者とは

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民法13: 民法13条1項に定める行為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
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
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其有難於達預期
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
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
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民法13: 契約とは|民法の基本的なルー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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