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23詳解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1223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民法1223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民法1223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
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
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1223: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
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但自合併
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
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

  • 透過信託的方式給予遺產,確保財產傳承,富過三代。
  •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 並且,只要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或拋棄繼承等),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參與遺產分配。
  •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 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
認。

民法1223: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1223 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民法1223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民法1223: 第 一 節 效力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民法1223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信託法第12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1223: 第 四 節 贈與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共有人。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
  •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1223: 第 二 款 效力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 民法1223
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
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民法1223: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民法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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