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0條5大優勢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有些雇主會以為員工休假可以拆成兩個半天分開來休,其實勞動部有特別聲明,不論是例假日、休息日,必須要有完整一天(24小時)才能足夠休息,因此不能為了彈性上班而拆分。 換句話說,1月29日員工上班,雇主只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但須留意的是,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另一方面,若你剛好是在除夕、初一、初四、初五這4天上班的朋友,那麼因為當天性質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雇主應加倍發工資給你。 再者,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性質屬於國定假日,所以依照勞基法規規定,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放假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是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
  •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年上班勞基法: 台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轉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之解釋令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條文內容

勞雇雙方如有疑義或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進一步洽詢或申訴。 而若你是剛好有排到除夕、初一、初二、初三這4天上班的朋友,因為當天性質都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雇主應加倍發薪水給你。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雇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四、依現行解釋,現行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不受同條第二項
所定時數之限制,爰休息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使勞工於休息日
工作之時數,參照該解釋之意旨,於第三項但書明文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月5日和2月6日是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初五)上班,由於初六的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年上班勞基法: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舉例而言,今(102)年的農曆正月初二為星期一,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勞工,農曆正月初二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該等勞工若應雇主要求於當日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額給付兩倍的工資。 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勞工,本年農曆正月初二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雇主應另加給一日工資。 此外,勞委會特別提醒,自10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小時109元,雇主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 另外,1月30日、2月6日這2天,雇主不可要求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依據法規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的。 如有需要出勤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春節期間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27日(三)下午2:00~5:30 事業單位如何於勞動檢查時爭取最基本的權益5月27日(三)下午2:00~5:30 事業單位如何於勞動檢查時爭取最基本的權益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元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二九○三號函指定法律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台86勞動二字第○四六○四八號函指定資訊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第 六 章 退休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台86勞動二字第○三八四○八號函指定信託投資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四八八五號函指定銀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七○號函指定加油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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