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49大著數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配偶的繼承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法律上婚姻關係存續的配偶,已經離婚的前配偶不會有繼承權,全部的遺產會由第1138條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平分。 另外,子女的繼承權不會因為離婚或失去監護權而消滅,即便夫妻離婚,子女依舊是父母的孩子,繼承權不會受到影響。 行政函釋第1097條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1144: 配偶之應繼分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1144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民法1144: 遺產分割 無須課贈與稅

④ 还须注意一点: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帮助侵权(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无须达到”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程度。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故意”或者“过失”为网络用户的网络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即成立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197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规范内容。

民法1144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民法1144: 民法第1140條

換句話說,當前面順位的人有人已經繼承遺產,那嚜牌後後面順位的人就不可以去繼承。 依照民法第1147條有很明確的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法律中規定的「死亡」要件,包含我們一般最熟跡的「自然死亡」,可是更加包括「法律上的死亡宣告」。 5.配偶之間相互有繼承權: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且和前四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配偶死亡後,生存的配偶再婚,其繼承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民法1144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1144: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1144

第1193條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民法1144 此說係以保險§52為依據,事後為契約解釋時,即應於訂約時循要保人所指定的特定關係,確認該受益人為何人。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民法1144: 民法名詞解釋 – 拋棄繼承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144 民法1144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144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1144: 配偶與血親遺產怎麼分?民法有規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民法1144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1144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民法1144: 保險受益人,應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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