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不可不看攻略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除非有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民法第1145條),否則是當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有兄弟姊妹G、H、I三人。
  •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爺爺、奶奶(高齡90歲)有 4 個小孩(甲乙丙丁),4 個小孩又分別有 3 個子女(即孫子,共 12 位,A~L)。
  • 而且被代位人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於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代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所以「兒2」如果是對父辦理拋棄繼承,孫2及孫3不能代位繼承。 可以想成兒2對父的那份繼承權,已經被拋棄了,所以孫子不能(代位)繼承。 此為最高法院明確的見解,學者通說也採此相同看法。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法定繼承人分析

若是跳脫民法第1145條的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那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出現。 這條文規定是抽象的,就來舉個例子來說:甲原本可以繼承父親乙的一棟價值8000萬的透天別墅,但是在甲的父親乙尚未過世前,也就是繼承還沒開始前,甲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過世,留下自己的小孩丙。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所以當甲的父親乙過世時,雖然身為乙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甲早因車禍過世,但是甲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也就是乙的孫子,可以代位自己的父親甲向乙繼承這棟價值8000萬的透天別墅。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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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質:通說及實務採固有權說(非代位權說),而任代位繼承人仍本於自己固有之權利而 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三)例子: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乙先於甲過世,還有一對子女,甲死亡時,甲之遺產則有乙之子女、丙、丁各繼承1/3,而乙之子女各得1/6。 半血緣的兄弟姊妹,關係融洽有之,勢如水火有之,有的老死不相往來,也不會清楚對方的狀況。 雖然我國繼承制度已修改為直接採「限定繼承」,但往生者之債權人還是有可能將繼承人告上法院,只是法院判決會載明繼承人在繼承多少遺產範圍內負多少債務而已,還是造成困擾跟紛爭。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因此,若半血緣的兄弟姊妹往生,千萬別以為沒有繼承關係,若知悉對方負債大於資產,建議宜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代位繼承Q&A | 如何辦理代位繼承 | 遺產繼承律師 – 林柏男律師

關於「喪失繼承權」的具體內容,法律有明文規定:「繼承人」只要符合以下民法第1145條中所述行為,就會被剝奪繼承的權利,拿不到半分遺產。 但是,喪失繼承權也別太沮喪,人總難免犯錯,除了第1點及第5點,只要「繼承人」最終有被原諒,繼承權便不會喪失。 我們知道代位繼承的發生時機有2點:「繼承開始前死亡」與「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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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述規定,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但並沒有區分半血緣而有所不同。 所以「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也是法律上的兄弟姊妹。 發生繼承時,如果在前面順序的繼承人都不要或無法繼承時,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之間是有繼承權的。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配偶與血親遺產怎麼分?民法有規定

➤舉例來說:小明原本可以繼承父親阿龍的一棟價值300萬的農地,但是在阿龍尚未過世前,也就是繼承還沒開始前,小明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過世,留下自己的小孩瑞兒。 所以當小明的父親阿龍過世時,雖然身為阿龍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小明早因車禍過世,但是小明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瑞兒,也就是阿龍的孫子,可以代位自己的父親小明向阿龍繼承這塊價值300萬的農地。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包括男女平等在內,必須被尊重。 時下社會,有些人抱殘守缺,依舊存有「重男輕女」心態,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沒有資格回娘家「搶」遺產,這時,女兒也多半以為有夫家可以依靠,誤認「理虧」以致放棄繼承權,兩者都是不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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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繼承權的順位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依照民法1223條,配偶與手足的特留分是原本依照法律分配的「一半」,在上面的例子,每個人原本依照法律分配可以拿到100萬,此時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是50萬。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如果父親生前曾偷偷立下遺囑,想把所有遺產留給最孝順的你,由於法律有特留分的規定,你也無法獨享300萬,而要留一些給母親與手足。 我大弟(簡稱甲)因惡性病過世,甲的勞保,勞退,喪葬補助費真的只能由養子一人全部繼承 ,甲~父母已亡,也沒配偶,只有養子一位,和兩個姐姐。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繼承案件戶籍謄本申請與查詢

其實,關於大家常見的「代位繼承」的觀念,來自於《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 … 子女輩份無人繼承,就會找直系血親卑親屬下一個順位(孫字輩)。 由於媽媽在外公過世前先離世,所以由獨生女小阮代位繼承媽媽所應該領的份,這觀念是沒錯的。 但今天的問題是在,除了媽媽以外,舅舅也已經離世。 所以,在外公去世時,子女輩份無人繼承,就會找直系血親卑親屬下一個順位(孫字輩)。 媽媽和舅舅早年去世,所以關於外公的遺產,法律上,媽媽這一邊是由自己繼承,而舅舅家則是由5個表兄妹繼承。

  •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 生存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拋棄繼承.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沒有兄弟姊妹,但祖父母J、K還健在。
  • 1.第一類土地(或建物)謄本或土地(或建物)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 從這兩條規定可以清楚明白,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有其適用;旨例乃「兄弟姊妹」在繼承開始前死亡,與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不符,所以F、G不得代位繼承。

限定繼承:(一)意義:(民1154) 1.係指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以保護繼承人。 2.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其適用同一之繼承法則。 3.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4.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要件: (1)於一定期間呈報遺產清冊: 1156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該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繼承的型態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此外,依據民法 1140 條規定,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已死亡之弟弟的配偶並非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已死亡弟弟的子女並非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仍然無法繼承遺產。 再者,在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部分,要留意民法設有代位繼承之規定(第1140條)。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其要件為:一、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要件皆須滿足方有代位繼承之可能。 承上例,假設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其子乙因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之一事由而喪失繼承權,則雖然乙不能繼承遺產,但乙之子丁因為符合代位繼承的規定,可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故本例的繼承人為配偶甲、女丙及孫丁(乙之子)。 每個人在法律上最多只有一個配偶,配偶的繼承權必須單獨來看,不能與法定順位混在一起。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及分配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而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意思是,如果前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另「當然繼承人」即配偶與「血親繼承人」為共同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 若係有民法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 …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但丙之子女得否代位繼承? 中華民國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指被 … 人須曾是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 … 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依民法第.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法規資訊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二種情形,則是當原本的繼承人因為有民法§1145第1項各款的事由,而喪失繼承權時,原本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關於我們

某人病故,配偶健在,育有三子女,遺有房子一棟,夫妻共同持有,其中一女已聲明放棄繼承,請問遺產如何繼承分配。 「代位繼承」在古代已有相關規定,如在唐戶令、應分條:「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目前在我國的民法是規定在民法第1140條。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以孫子角度來舉例:如果爸爸早就過世,現在爺爺或奶奶過世,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爺奶的部分財產;但如果是爸爸跟爺爺或奶奶同時過世,那麼孫子只能繼承爸爸遺產(跟媽媽一起均分),但爺爺奶奶那邊就沒得分了。 ★備註二: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

代位繼承亦是「繼承」時常見的內容之一,然而拋棄繼承代位繼承連結是什麼? 關於民法代位繼承疑惑的地方,律師將於這篇幫你解惑,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特留分」,我們可以把它解釋成「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你遺產分配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你愛的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你透過遺囑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 除此之外,如果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則將有「代位繼承人」(民法第1140條),亦即將由被繼承人之孫輩代子輩之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律師說:「兒2」的配偶不能代位繼承,因為代位繼承人限於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只有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孫子女等)才可以代位繼承。 所以若是配偶與先生/太太沒有小孩,在先生過世後,當公公或婆婆過世時,媳婦或女婿是不能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 這時候只能改用其他法條來請求給付,但金額會相對少很多,尤其是遺產愈高,差額是愈多。 如果是繼承後再死亡,這是​「再轉繼承」,此時媳婦是可以繼承。 提醒,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才有代位繼承,其它順位的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探討 繼承人順位 前,要先弄懂繼承人總共有哪些?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三) 繼承順位媳婦在哪裡?

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是有繼承順位的區別,順位不同可分配的比例也不同。 至於孫輩、媳婦女婿是沒有繼承權的,若有心想留財產給他們,有哪些方式可解套? 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離世後財產又該怎麼辦呢? 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是預定由其他順位的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時,即使這些繼承人有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而不能繼承,他們的子女也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三)林秀雄教授見解:代位繼承之立法意旨,係在維護各子股之公平,亦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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