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必看攻略

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1﹞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1﹞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1﹞為判決之推事,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推事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推事附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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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為判決之推事,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推事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推事附記之。
  •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五百三十一條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 由於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從寄放之日起10天後生效,所以即便收信人不予理會而未領取,仍視同已完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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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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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2﹞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4﹞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1﹞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2﹞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2﹞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

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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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3﹞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有鑑於此,行政院去年2月召開會議研商,並建議司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參照行政訴訟法第73條, … 警局 派出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點: … 原則上,行政訴訟文書是什麼, 據說若是必須到警察局領取的「訴訟文書」,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 …  寄存送達:無法送達給當事人或是為補充送達時,可以將文書寄存在警察局,經寄存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第138條)。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 …
  • ﹝1﹞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 目前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案件的進行往來法院都會有正式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等等,那這些文書通常都是透過郵寄方式寄送給案件當事人。
  • 至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沒有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認此尚無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 如果在其他地方遇到應受送達人並交付給他,也符合一般送達的要件。

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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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核;其經法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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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2﹞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1﹞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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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 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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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3﹞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1﹞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1﹞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4﹞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法院。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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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寄送文書的地址,已非當事人的戶籍地或居住地,則原本就不是合法的送達,自然也不能以寄存送達代之,寄存送達為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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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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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據說若是必須到警察局領取的「訴訟文書」,就真是與官司有關的文件,例如法院傳票,而到郵局領取的「行政(行政訴訟)文書」,多半都是屬於支付命令或是 … 所以,不論是民事訴訟或者是刑事訴訟,要當事人出庭只是希望當事人到庭「說明」而已,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  原則上是送到當事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第136條),如透過郵差等郵務機關親自送達給當事人(第124條),但書記官也可以在法院內親自(第126條)或派遣執達員拿給當事人(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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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類的送達,寄存機關(自治或警察機關)會保存文書2個月。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8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嶺口派出所(見原審卷五第19. 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排除公示送達之反面… 的「粉紅色通知書」在你家信箱或門上,提醒你要去派出所或郵局,領取「訴訟文書」。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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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1﹞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1﹞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這種送達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都為刑事訴訟所準用 …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你應盡速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聲請在外戒癮處分以及緩起訴處分以免遭到勒戒,若開庭未到,後續可能會遭到檢方拘提通緝。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放置本通知書,茲有由○○地方法院寄交應送達黃○○之訴訟文書,得於兩個月內持本通知書及身分證件,至○○派出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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