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6大好處

1.重罪重懲、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同時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一行為若同時犯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至第6項之罪者,明定依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至第6項規定處斷,使適用之法規臻於明確(修正條文第11條之2)。 依據立法院公報,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1日,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召開朝野協商,立法院公報紀錄,當時針對毒品持有的第11條,行政院修法版本是將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從20克下修成持有5克,時任國民黨立委沈智慧代表國黨提出修正動議,將持有量再下修成1公克。 綜合以上,傳言所提及條例指的是立法院於2019年12月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法案。 修法後,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值淨重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此為加重刑罰標準。 從理解出發,第一步驟應該是監測預警,抓到要能定罪反而是比較後面的事。

  • 查核報告也補充,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販賣毒品就要處以刑罰,因此傳言所說的「校園可以擁有5克毒品,才被視同販毒」也是錯的。
  • 無醫療上正當理由而使用管制藥品,即屬施用毒品,我國防制策略乃分為供給面及需求面,斷絕毒品供給主要由司法檢警機關負責,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則以預警宣導減少需求為主,為掌握濫用情形,有必要建置預警系統。
  • 4.緩起訴處遇模式之多元化:因應戒癮治療之需求,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
  • 關於公衛層面監測預警機制和分級理據的強化,可以參考歐盟的作法。
  • EMCDDA本身成立的宗旨就是提供歐盟及其成員國關於歐洲毒品問題事實面的總覽,並提供堅實的證據基礎以支持毒品相關的辯論。
  • DIMS運用使用者自行送驗的物質,發佈年度報告,藥物檢測如果驗出高風險物質,也會發出紅色警報,提醒用藥者注意,例如2016年的報告就提到送驗的搖頭丸沒有含MDMA,而是含高劑量的PMMA,有高致死風險,隨即發佈紅色警報。

好的風險評估報告必須要遵守基本的學術引註要求、敘明資料及文獻蒐集的方法,盡量蒐集證據,又同時能區分不同證據品質給予適當之評價。 如果能有獨立組織提出風險評估報告最好,但沒有的話,遵循上述風險評估報告的撰寫方式也行。 盡量蒐集證據,並區分不同證據的品質在新興物質不斷推陳出新的情形下,對物質的研究很可能跟不上出現的速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條文檢索

DIMS是EMCDDA在荷蘭的國家對口單位(national focal point),會提供資訊給EMCDDA。 DIMS運用使用者自行送驗的物質,發佈年度報告,藥物檢測如果驗出高風險物質,也會發出紅色警報,提醒用藥者注意,例如2016年的報告就提到送驗的搖頭丸沒有含MDMA,而是含高劑量的PMMA,有高致死風險,隨即發佈紅色警報。 台灣就有媒體報導以下案例:有人因失戀帶毒品去找酒店小姐放鬆,兩人一起施用毒品。 這個客人自己用藥過量出現急性中毒症狀,小姐擔心送醫兩人施用毒品的事會被發現,情急之下用嘴對嘴餵符水的方式來搶救客人。 相關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判決。 公共衛生資料的蒐集,來源可能是健康照護系統,包括治療中心、急診室、毒物中心、精神醫療部門、外展服務單位、用藥預防及減害機構、低門檻服務(low threshold service,重點在接觸用藥者,提供其所需之各式服務,包括食物)等等。

日常生活中的許多活動,包括特定種類的飲食、性、遊戲等,都能刺激回饋路徑的活躍,使得個體在進行這些活動時感到愉悅、能持續追求相關的行為。 特定物質或行為,例如 電玩、賭博,之所以讓人成癮,就是「利用」這樣的回饋路徑使得個體得到滿足、並且「修改」了這些迴路,讓個體需要追求更高客觀程度的刺激、才能達到同樣主觀程度的滿足。 藥理、毒理,並會與已列管為毒品且化學結構類似之物質作比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販賣毒品罪: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觀點研討會2022/06/15

這個看起來不怎麼樣,但這樣就可以區別出哪些內容是有依據的,而其依據是什麼,哪些則沒有。 如果目前沒有資料或文獻討論的部分,也誠實表示目前資料不足。 現在有一些使用者自主發展起來的線上資訊交換網,一方面有減害的服務,一方面也可以是監測機制的資訊蒐集來源。 上述案例及建議參考自王聲昌醫師於「2018人權普拉斯(場次八):毒品政策與藥癮者處遇」中之演講主題「新世代成癮防治的挑戰:想像的治療與治療的想像」。 面對尚未列管的新興物質,歐盟分成三步驟來因應:早期預警系統(early warning system)、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決定是否列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事實上,關於PMMA真正嚴重的危險,並不是成癮,而是摻偽的問題。

MDMA相較於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更多是(但也不只)刺激血清素的釋放, 導致使用者有心情愉快、放鬆的感受。 根據用藥者社群的回報,長期大量的安非他命使用者中,這次施用跟下一次施用的間隔可以非常短、甚至能連續不間斷地使用;但是MDMA的施用間隔至少要維持個幾天,如果短於這個間隔就施用 MDMA 的話就感受不到「藥力」。 前面這些說明並不是要否認MDMA的神經毒性以及對於腦部可能的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新聞人物

(三)查核中心2022年11月8日採訪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許福生。 他說,2019年的修法,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入刑的標準,從20公克降至5公克,實際上是變嚴格。 但其實根據該法第11-1條,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仍需要罰鍰以及參加毒品危害講習。 傳言指稱「民進黨已通過毒品條例,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超過才被視同販毒」是將持有、販賣毒品的條文混為一談,易引起誤解。 沈智慧說,她堅持為了遏止校園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及孩童健康,一定要從杜絕買賣著手,以大力打擊校園毒品。 台灣吸毒人口年齡逐年下降,施用毒品後衍生治安問題日趨惡化,已經出現嚴重警訊。

吸毒背後因素涵蓋社會、文化、經濟等層面,核心問題並不是直接處以刑罰,而是要解決犯人的成癮性等問題,否則即使將毒品犯罪人抓去關,刑期結束後往往容易因為社會不接納、無經濟能力,導致犯罪人又回到朋友圈裡繼續接觸毒品。 因此在刑罰之前,才會採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盡可能讓毒品犯罪人禁斷毒品接觸,展開新的人生。 轉向處分功能在於更有效針對個人犯罪成因展開矯治,假如實施轉向處分就能解決吸毒者成癮性等問題,沒有實施刑罰的必要。 在立法史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揭示施用毒品者為「病患性犯人」,初犯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代替原有之刑罰。 沈智慧說,她和國民黨的一貫主張,就是校園毒品「一克不能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新聞雲APP週週躺著抽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毒品檢驗機構檢驗出含有新興毒品或成分而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者,得由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執法層面由Europol負責,公共衛生層面由EMCDDA負責(不過EMCDDA也不只蒐集公共衛生層面的資訊,所以只能說是粗略的分)。 無論是執法或公衛層面,都會遇到檢驗方法能不能驗出新興物質的問題,這個問題台灣討論已經滿多了,就不多說。 整個台灣新興物質管制相關的狀況看下來,本文的建議作法分成新興物質管制模式本身,以及監測與風險評估要怎麼做來討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簡介-新舊法之適用比較,刑事法觀點| 刑事法類 – 法律新訊即時報

如果單純以有機化學上所使用的方法來認定某一新興物質與現有已列管物質的結構有多相似,從而加以處罰並不適合。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搭配,為列管為毒品之物質開一個基於醫藥及科學上合法使用的空間。 影響精神物質的監測預警機制在本法中,不限是否列管,但是在台灣公衛層面的監測預警機制並不受重視。 為何酒精不會被列管為毒品,那是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基本作用機制是刑事處罰。 如果一個刑罰定下去,社會中相當數量的人都會違法,那刑事司法系統就會過載,根本沒辦法運作。

  •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要先跟讀者說明目前主流對「成癮」的神經生物學解釋。
  • 在歐盟,透過早期預警系統蒐集資訊,某些新興物質可能就被認為要優先注意甚至考慮列管。
  •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如果我國真的關注用藥者健康,在施用和持有毒品仍屬有罪的我國,在法制面可以思考的作法是增設關於毒品持有及施用者的「好撤馬利亞人」法。
  • 而如果必須敘明資料蒐集方法,報告撰寫者也比較會自我提醒,有人可能會複查,自己應該要完整呈現資料,而比較不會因為想呈現哪種結果,而有意無意地漏掉一些資料。

正是這樣的脈絡,也才會有司法實務上針對已列管為毒品之物質,到底該「優先適用」藥事法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討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如果自始藥事法就無關醫藥使用脈絡外的濫用,那不是何者「優先適用」,而是自始不構成藥事法上偽禁藥相關之罪。 N-Ethylhexedrone販賣禁藥罪,未遂有期徒刑5月。 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85號判決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3月。 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445號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案例以偽禁藥相關之罪判刑,刑度偏低:例如涉及N-ethylpentylone的販賣禁藥罪未遂,判5月,緩刑2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相關訊息

不過如同前述,新興物質進入國內本即可用藥事法上之偽禁藥處理,法務部修法草案和現行作法最主要的差異是得處罰個人施用和持有,說起來補上的漏洞有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當新興物質被政府認為其有危害性,有必要採取禁止、刑事制裁的管制手段時,就會被列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毒品」列管。 「毒品」並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以下簡稱「毒品三性」)被分成四級,區分不同之處罰輕重。 按照目前毒品列管的實務,只有在國內有濫用情勢的物質才會列管,這也是法務部提出修法案的背景,剛進入台灣的新興物質在前幾次被查獲時,沒辦法視為毒品處罰。 法務部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以遏止不法。 但該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大麻」之行為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認為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其次,為解決目前查緝機關緝獲混合型新興毒品檢驗之困難及遏止毒品之流通,檢討各級毒品檢驗計算方式及第3、4級毒品入刑之持有標準。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經表決後,三讀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中國熬了近三年卻迎來疫症爆發、藥荒,是誰之過?

而在新興物質不斷推陳出新的時代,監測預警機制更形重要,因為新興物質到底對人體產生怎樣的影響,會在社會中大規模擴散還是限於特定族群才會使用,會持續存在還是過一陣子就消失,是不是會伴隨某些特別有傷害性的行為模式等等,都需要了解。 而蒐集到的資訊能當作新興物質防治策略以及毒品和管制藥品分級列管的參考依據。 針對外界的疑慮,法務部提到,對販毒、製毒者,加重其刑責,且新增擴大沒收制度以澈底剝奪不法所得,採從嚴從重處罰,至於施用毒品者,則兼顧矯治而非純以處罰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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