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財產申報10大優勢

信託契約變更申報:財產信託後其受託人變更或其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將變更情形通知監察院。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

2、同意授權者即同意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一、本部於98年開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迄今已逾10年,為因應網路潮流及使用者之習慣,提供公職人員更友善之申報介面,提升財產申報實質審查之便利性,本部遂進行旨揭系統再造,合先敘明。 法務部財產申報 聲明,且清楚瞭解貴署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作為貴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業務之使用。

法務部財產申報: 行政函釋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六、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其動機、目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
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認以第一點至第五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
,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 1、各級政風機構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法務部財產申報

十、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其中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
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 十一、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有增、刪、塗改者,應於該 增、刪、塗改處蓋章。 十二、申報表所列應申報項目各欄如不敷填寫時,申報人得影印該頁附於 同類財產申報表之後,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以電腦繕打者, 應就申報表格式新增欄位填寫,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惟採網 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財產申報: 廉政專區

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五)考量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取得之財產資料正確性,尚有改善空間,為求審慎,實質審查結果如有裁罰必要,應以紙本函詢相關受查詢機關(構)確認後,再請申報人逐一說明,始得函報本部裁罰。 1.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授權事項,僅提供111年11月1日當日之財產相關資料,故申報人務必以此日為申報日,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申報。 1.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授權事項,僅提供108年11月1日當日之財產相關資料,故申報人務必以此日為申報日,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申報。

法務部財產申報: 信託財產所得 應期限內申報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款所稱之「對各種事業之投資」,該「診所或事務所」及其所有之各項財產(如汽車、存款、債務等)應依法申報,申報方式係填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事業投資欄及其備註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
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 ,或價額不明者:十五萬元。 (二)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逾二百萬元者, 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七萬五千元。

  • 三、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依法應申報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
    時,得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詢問。
  • 五、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之規定者,罰鍰標準如
    下:
    (一)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十萬元。
  •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
  • 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十三、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稱,如「監察院」或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 珠寶、古董
、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者,均須申報。 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應一併申報
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九、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第八點所定應申報
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十三、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稱,如「監察院」或 「臺灣高等檢察署政風室」。 五、鑒於未設置政風機構之各縣(市)議會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近年來陸續使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進行授權申報及實質審查,並逕向本部廉政署申請系統使用帳號,為有效管理各縣(市)議會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系統使用帳號,旨揭系統上線後,各縣(市)議會之系統使用帳號申請及維護仍由本部廉政署辦理,至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帳號申請及維護則請各縣(市)政府辦理。

法務部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 一、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故意隱匿
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隱匿財產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二 十萬元。

法務部財產申報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法務部財產申報 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

法務部財產申報: 下載專區

二、受託人除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為指示或為繳納稅捐、規費、清償信託財產債務認有必要者外,不得處分信託財產。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五、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之規定者,罰鍰標準如
下:
(一)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十萬元。 (二)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 額五萬元。 (三)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二百萬元 。 (三)得向本署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本署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載明受理日期。 法務部財產申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故無法提供友善列印功能,請使用快捷鍵”Ctrl+P”使用列印功能。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故無法提供字級變換大小功能,請使用ctrl配合+或-符號縮放字體大小。 法務部財產申報 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

法務部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申報疑義

就(到)職申報: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以下均同)。 無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例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前二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四)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含法務部版及監察院版)下架時間:111年7月6日(星期三)旨揭系統正式上線時同步下架現行申報系統。 (一)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及國籍。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務部財產申報 法務部財產申報 法務部財產申報 法務部財產申報 國稅局官員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法務部財產申報: 財產申報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保險」填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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