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詳盡懶人包

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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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A. 當日申請 a. 填寫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單並檢具相關資料經門衛審閱無誤,待當事人戒護至律見暨偵訊室後,由戒護人員引導接見。 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現場預約接見辦理方式: A.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及參訪活動訊息

收容人向本監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 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巿價(不包含促銷價、優惠價)販售,並於接見室及各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 申請條件申請補助之學期開學日,仍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或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未受政府減免或補助者。 經費來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由各矯正機關自有資金支應,自有資金不足之矯正機關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調撥)。

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本監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申請書應編號,連同應備文件逐案分類(同意,不同意)裝訂成冊,並據以造具核發補助名冊一式二份(格式詳附件2),陳奉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承辦人員留存備查,一份連同申請書冊送會計室辦理內部審核。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及通信規定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A.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由送入者當場開啟並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經檢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准予送入。 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 日後再次申請接見同一收容人時,可單一攜帶有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駕照等證明文件。
  • 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 收容人應向本監提出書面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核准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

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本監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本監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審查程序初核:受理申請之監獄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受理日期章,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查證並簽註意見。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不合條件者,不予補助。 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與通信

申辦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本監基於職權審查時,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 本監於禁見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通知單」,告知接見、寄入郵包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親屬慎防詐騙電話 。

如經機關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10. 支付方式申請案經初、複核審查符合規定並確認無重複申請情事者,由受理監獄將核准補助之金額匯入受刑人子女或其家長或家屬之金融機構帳戶(其辦理支付期限最遲不得逾每年5月31日及12月31日)。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6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任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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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二次以後申請接見收容人對象為不同一人且未接見過時,仍須依初次辦理之規定 。 禁見被告限其最近親屬與配偶得送入飲食。 禁見被告之親屬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送物單一併遞送,以供查驗 。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下午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 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如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機關公布之資訊。 為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本監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 送入之方式如下: A.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無法辦理接見收容人名單

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本監不為限制或禁止 。 日後再次申請接見同一收容人時,可單一攜帶有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駕照等證明文件。

  • 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2人。
  • 機關於審查後,通知收容人與接見對象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1日以電話查詢。
  •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 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來源,經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 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本監得基於職權審查核准。
  •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每4日1次)。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每3日1次為原則。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及參訪活動訊息

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 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來源,經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如未註明來源者,視同寄物人製作。 送入飲食之次數: A.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

目前不開放攜帶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行動電話及其他可連結網路之通訊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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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當月於其他例假日增加辦理或因故暫時辦理等情形,將公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臉書粉絲專頁、接見室公告欄等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本機關洽公或辦理接見之民眾,請配合量測體溫並自行配戴醫療口罩,以維公共安全。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監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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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通信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通信。 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 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本監得基於職權審查核准。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及通信規定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 例如含有酒精、麻油等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送入金錢之方式:經由本監接見室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補助對象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子女,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中小學(國中小學限公立)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就學者。 國庫繳款書及國庫經辦行名單,請至國庫署網站(網址:)\常見問答集\如何辦理捐款國庫作業,下載運用與查詢。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辯護人接見之辯護人指:刑事被告選任之律師、審判中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非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為辯護人者。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與通信

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為原則,特殊物品應經核准後准予寄入。 另應注意高價位之奢侈品不宜寄入,且寄入物品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 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明細單,或寄入物品之品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人自費寄回、交付保管或自願毀棄 。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於接見時寄(送)入。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無法辦理接見收容人名單

送入電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1. 為申請人本人曾經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購買之電器,且電器本身無變造、改造,並黏貼由矯正機關核發能清楚辨認其姓名及收容人相之電器標籤 。 送入之飲食,送入人姓名及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得報請本監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與通信

接見時間: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2次為原則(排1除因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機關認有必要等情形)。 每次以30分鐘為限。 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相關限制規定,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收容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應備文件:有效之律師證,及所屬院檢遞狀收發章、尚在審理中之委任狀、開庭通知或其他足供證明委任關係文件。 進入戒護區前應消毒、量測體溫並接受檢查。

被告及民事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僅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 。 律師接見之律師指:民事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人、洽談委任事宜之律師。 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2人。 其他通訊方式,本監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及通信規定

申請方式與程序: A.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機關於審查後,通知收容人與接見對象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1日以電話查詢。 律師、辯護人無法如期前來辦理預約接見者,至遲應於接見前1日18時前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或逾時辦理達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本監得不予受理其預約申請。 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原則不予限制或禁止 。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接見。 收容人應向本監提出書面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核准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接見及參訪活動訊息

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不辦理寄物)。 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 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或彈性調整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全球資訊網網頁及各機關接見室之布告欄中 。 基於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監看不予聞」之原則,接見過程中不實施錄音及錄影,僅做即時監看;惟接見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如有危及機關戒護安全或其他不法情事等狀況發生,本監將依法究辦。 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僅得將與訴訟案件相關之卷宗、文書,經戒護人員檢查無夾帶違禁品後,再交予收容人,其他物品不得轉交。

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 為縮短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民眾可於現場完成接見登記並預約下次接見時間,或利用電話洽詢及網路預約等方式申辧。 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發受書信及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電話接見通知最近親屬或家屬至本監辦理接見 。 收容人以書面申請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本監會將收容人拒絕接見之人員名單,交由接見室列入管控。 如遇該被拒絕接見者申請辦理接見登記時,接室承辦人會告知申辦者,該收容人拒絕與其接見。。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無法辦理接見收容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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